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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7-6-17_Z/2018-082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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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涉及人员为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除婚丧嫁娶外,不得以建房乔迁、合材立碑、小孩满月足岁、子女升学留学和参军就业、工作变动、职务升迁、离职退休、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以外的人员。

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同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四、办理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禁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通知、邀请他人参加;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财物;

(六)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八)严禁用公款送礼;

(九)严禁使用公车、公物;

(十)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十一)严禁采取以亲属名义办理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办理同一事宜等方式规避制度;

(十二)严禁举办有损社会公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六、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报告的内容:办理事项、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上报内容必须由主要领导审签。报告的时限:办理婚嫁喜庆事宜实行“双报告”,事前、事后10天分别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嫁喜庆事宜申报表》和《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办理丧葬事宜后10天内,填报《昌宁县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告的方式: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报县纪委党风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其他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报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或指导联系的派出纪工委。

七、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主要领导对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负有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对本单位公职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九、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廉对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