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7-6-17_Z/2018-0313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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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政局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管理我委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制度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保密管理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制度;
(二)制定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股室的保密工作;
(三)定期对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涉密人员保密知识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各股室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保密管理。
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处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限制文件共享等措施。
第六条 机关内部所有办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出口按县统一部署,接入县行政信息中心机房统一出口办局域网。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涉密信息系统、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
(三)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机等信息设备;
(四)擅自改变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和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
(五)在内网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等拷贝数据和安装程序;
(六)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
(七)在非涉密系统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
(八)在未经审批的涉密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密件;
(九)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件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
第八条 需要在内网机上安装应用软件的,必须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专人安装。
第九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在维修时,由保密办专人负责并按制度拆除涉密硬盘;报废涉密硬盘按制度处理销毁。
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遗失涉密设备或泄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