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1-0824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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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田园镇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柯街镇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假外出,擅自离开居住地昌宁县到江西南昌、昆明呈贡、隆阳区、瑞丽市、芒市等地,昌宁县司法局依法作出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陈某某分别给予警告1次,并作出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的处罚决定。由于邓某某、陈某某采用规避手段虚构理由、隐瞒事实、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不假外出时间累计超过30天。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陈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后经原判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21年7月26日,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社区矫正终止。”这是昌宁县日前组织召开的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的一段宣告词。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筑牢社区矫正安全“防护网”,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意识和教育矫治质量,近日,昌宁县司法局分别深入田园、更戛、勐统、鸡飞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
此次警示教育以田园、柯街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被原判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耈街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和漭水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参与赌博被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四个反面典型案例展开,着重阐述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特殊性、守法的重要性和改造的效益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分清利弊、敬畏法律,做到警钟长鸣。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服刑意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和管理,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服刑机会,使社区矫正对象深刻认识到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良后果,从而自觉反省、以案为鉴。
据该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介绍,昌宁县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以身边“活教材”为鉴,着力提升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稳定意识。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案例通报和剖析,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法违规、漏罪和重新犯罪案件逐一进行研究、剖析和研判,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始终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案例为镜子,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做到遵规守法,服从管理,警钟长鸣。
“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守法意识,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收监,胜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十次说教,警示效果十分明显。只有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了,全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才能有序推进。”昌宁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