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19-102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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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第一部分昌宁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是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医患纠纷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六是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是配合县人民法院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八是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九是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十是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十一是管理、协调、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十二是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十三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推进。截止9月底,全县在职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共8336人,参考人员7747人,及格人数7646人,参考率达92.9%,及格率达91.7%;全县“七五”普法中期检查顺利通过省市验收,昌宁县荣获全国法治创建先进县等荣誉称号。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力推进。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64件,同比增长89件,涉及当事人2160人,调解成功764件,调解成功率100%。全县共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23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69件,调解369件,调解成功369件,调解成功率达100%。
3.平安昌宁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4.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规范。截止10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03名(其中年内接收174人),累计解除矫正1451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352名,其中缓刑313名,假释30名,暂予监外执行9名。年内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1人,无脱管、漏管、虚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多次受到省市表彰肯定。
5.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开展。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核查率达100%,年内服刑在教人员家属申请帮教20人,探视成功13人,监狱正在审核1人,取消会见3人,拒绝会见2人,终止会见1人。
6.法律援助工作贴近民生。截止10月底,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65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118件、刑事案件108件,非诉讼案件33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咨询300余人次。
7.公证改革顺利推进。截止10月底,公证处共办结各类公证事项410件,占全年总任务数的82%。积极与人社部门对接,做好改制后事业人员补充工作,为公证处独立运转提供人员保障。
8.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9.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10.司法行政宣传范围不断扩大。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司法局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行政单位是昌宁县司法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8人。其中:行政编制3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4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合计8102576.4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102576.48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455173.98元,增长5.95%,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落实政法专项津贴和月绩效奖金、基本工资等资金增加收入476146.00元;
2.社保经费等资金因本年退休人员资金决算统一至社保中心,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255456.30元;
3.普法宣传工作经费收入减少967256.00元;
4.禁毒工作经费、扫黑除恶、法律援助、以案定补等政法工作经费收入增加1080160.00元;
5.养老保险费用支出收入增加91188.48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支出合计6624310.65元。其中:基本支出6223968.48元,占总支出的93.96%;项目支出400342.17元,占总支出的6.04%;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952966.47元,减少12.6%,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落实政法专项津贴和月绩效奖金等资金增加支出476146.00元;
2.社保经费等资金因本年退休人员资金决算统一至社保中心,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255456.30元;
3.本年度办公费、印刷费、劳务费、装备购置费等支出减少939098.38元;
4.公益性岗位、返聘人员等生活补助支出减少237146.02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223968.48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21108.64元,减少12.89%,主要原因分析:(1)单位机构人员落实政法专项津贴和月绩效奖金等资金增加支出476146.00元;(2)社保经费等资金因本年退休人员资金决算统一至社保中心,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255456.30元;(3)本年度办公费、印刷费、劳务费、装备购置费等支出减少939098.38元;(4)公益性岗位、返聘人员等生活补助支出减少237146.02元。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12%,年人均164312.77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88%,年人均24292.34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00342.17元。与上年减少31857.83元,减少7.37%,主要原因:禁毒工作经费、扫黑除恶、法律援助、等项目政法工作经费支出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24310.65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减少952966.47元,减少12.58%。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落实政法专项津贴和月绩效奖金等资金增加支出476146.00元;
2.社保经费等资金因本年退休人员资金决算统一至社保中心,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255456.30元;
3.本年度办公费、印刷费、劳务费、装备购置费等支出减少939098.38元;
4.公益性岗位、返聘人员等生活补助支出减少237146.02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049027.9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32%。主要用于:(1)禁毒管理工作支出10000.00元;(2)行政运行既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人员工资及机构基本运转支出5416293.80元;(3)基层司法业务支出121000元;(4)其他司法支出501734.17元。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75282.6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8%。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44660.00元,支出决算为144503.60元,完成预算的99.8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2611.60元,完成预算的9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1,892.00元,完成预算的99.88%。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1950.53元,下降1.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9.53元,下降0.0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901.00元,下降2.0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611.60元,占36.41%;公务接待费支出91892.00元,占63.59%。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与上年持平,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611.60元,比上年减少49.43元,减少0.09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2611.6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依法治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公正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1,892.00元,比上年减少1901.00元,减少2.0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189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7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依法治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公正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昌宁县司法局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01649.68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38912.55元,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办公费、印刷费、劳务费、装备购置费等支出减少939098.38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水费支出1669.10元;
(2)电费支出10409.80元;
(3)邮电费支出32949.40元;
(4)差旅费支出13482.00元;
(5)维修(护)费支出1405.00元;
(6)会议费支出3555.00元;
(7)培训费支出32880.00元;
(8)会务接待费支出91892.00元;
(9)劳务费支出63565.00元;
(10)工会经费支出67988.78元;
(1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2611.60元;
(12)其他交通费用支出296850.00元;
(13)办公设备购置支出132392.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宁县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5187248.83元,其中,流动资产2836722.34元,固定资产2350526.4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364461.80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1232519.80元,固定资产增加131942.0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元,在建工程增加0.00元,无形资产增加0.00元,其他资产增加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5187248.83 | 2,836,722.34 | 2350526.49 | 276063.99 | 411800 | 1662662.50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081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081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要用于局机关和13乡镇司法所办公设备添置和更新。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附表10)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附表11)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附表12)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附表13)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及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的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315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