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18-102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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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是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医患纠纷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六是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是配合县人民法院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八是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九是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十是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十一是管理、协调、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十二是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十三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围绕社会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升
认真贯彻实施全县“七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优势,深入推进普法主体责任的落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全县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公益普法和以案释法制度,课题报送共计26个,完成普法授课32场次;制定了2017年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组织全县公职人员参加网络在线学法考试;开通“昌宁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关注订阅,拓宽了普法宣传渠道, 全年发布45期,关注人数达2195人次。
2.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完善机制建设,理顺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17〕143号),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开展。全县已建各类调委会143个,其中乡镇(街道)调委会13个,村(社区)调委会124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共6个,共有调解员1036名;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95件,涉及当事人1607人,调解成功793件,调解成功率99.75%。
3.围绕社会创新管理,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1)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加强监管,强化“五个坚持”,不断强化刑罚执行意识。即坚持入矫抓严,把死第一关口;坚持管教抓重,从严加强管理;坚持痕迹抓细,规范建立档案;坚持惩罚抓狠,严肃刑罚执行;坚持解矫抓准,确保按时解矫。
(2)安置帮教工作。一是扎实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核查率达100%。二是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严防刑满释放人员漏管失控。三是严格按照市司法局统一的刑释人员档案格式规范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完善了刑释人员帮教谈话制度。四是扎实做好远程探视帮教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使亲属、监护人通过司法行政专网进行视频语音交流,点对点对服刑人员进行远程亲情帮教,将帮教工作延伸进高墙,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4.围绕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201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54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104件、刑事案件143件,非诉讼案件507件。
(2)公证工作。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质量,规范办证程序,2017年我处共办结各类公证事项540件。
(3)法律服务工作。律师所共办理案件204件,其中,刑事案件21件,民事经济案件63件,法律援助120件,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14家,为各顾问单位处理各类法律事务60余次件。14个法律服务所,共35名法律服务工作者。14个法律服务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119家,代理诉讼事务163件,非诉讼事务374件,调解纠纷558件,代写法律文书90份,解答法律咨询1560人次,办理见证23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93.85万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人。其中:行政编制3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9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6887402.5元(已剔除涉密资金,以下所有数据均剔除)。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887402.5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2317559.41元,增长35.68%,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规范改革性补贴和落实政法专项津贴资金增加收入1469773.96元;
2.县委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相关工作给予普法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收入增加967256元;
3.社保经费等资金因2016年有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支出,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119470.55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6879602.5元。其中:基本支出6647402.5元,占总支出的96.62%;项目支出232200元,占总支出的3.4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2309759.41元,增长38.61%,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规范改革性补贴和落实政法专项津贴资金增加收入1469773.96元;
2.县委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相关工作给予普法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收入增加967256元;
3.法律援助经费等经费支出减少7800元;
4.社保经费等资金因2016年有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支出,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119470.55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司法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647402.5元。与上年对比增2301959.41元,增长38.61%,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规范改革性补贴和落实政法专项津贴资金增加收入1469773.96元;
2.县委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相关工作给予普法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收入增加967256元;
3.社保经费等资金因2016年有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支出,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119470.55元。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1.3%,年人均154414.71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8.7%,年人均34525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司法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32,200元。与上年对比减7800元,减3.25%,主要原因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支出减少78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79602.5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2309759.41元,增长38.61%,主要原因为:
1.单位机构人员规范改革性补贴和落实政法专项津贴资金增加收入1469773.96元;
2.县委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相关工作给予普法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收入增加967256元;
3.法律援助经费等经费支出减少7800元;
4.社保经费等资金因2016年有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支出,所以本年该项资金收入减少119470.55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65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68%。主要用于2017年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09355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57%。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人员工资及机构基本运转和依法治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明细支出如下:
(1)行政运行既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人员工资及机构基本运转支出4644256元;(2)基层司法业务支出100000元;(3)普法宣传967256元;(4)法律援助232200元;(5)其他司法支出149840元。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39550.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75%。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84094.2元;离退休资金255456.3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53000元,支出决算为146454.13元,完成预算的95.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与预算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52661.13元,完成预算的99.3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3793元,完成预算的93.79%。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7469.09元,下降4.8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6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135.28元,下降2.1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6333.81元,下降6.3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压缩控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661.13元,占35.96%;公务接待费支出93793元,占64.0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661.13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52661.13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依法治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公正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3793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3793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依法治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司法公正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昌宁县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42887.6元,与上年对比增576786.75元,增长86.59%,主要原因为:
县委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相关工作给予普法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收入增加576786.75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办公费支出308705.30元;
(2)印刷费支出326463.10元;
(3)咨询费支出13000元;
(4)手续费支出360元;
(5)水费支出5828元;
(6)电费支出23669.68元;
(7)邮电费支出50012.82元;
(8)差旅费支出64670.10元;
(9)维修(护)费支出297209.48元;
(10)会议费支出69959元;
(11)培训费支出58391元;
(12)会务接待费支出93793元;
(13)被装购置费支出56139.62元;
(14)劳务费支出88840元;
(15)委托业务费支出51100元;
(16)工会经费支出11500元;
(1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2661.13元;
(18)其他交通费用支出4196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昌宁县司法局资产总额3822787.03元,其中,流动资产1604202.54元,固定资产2218584.4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77346.82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157305.68元,固定资产减少434652.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增加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1.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419930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419930元,工程采购支出0元,服务采购支出0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13乡镇司法所办公设备添置和更新。
2.无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1.司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县工作
为昌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司法行政执法、管理、服务的公信力,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切实增强司法行政执法、管理、服务的公信力,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绩效自评为良好。
2.“七五”普法工作
为昌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县基础工程建设,为昌宁“十三五”期间跨越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形成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普法工作新格局。绩效自评为良好。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7年填报数据,已将涉密资金剔除,存在与部门决算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