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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2022-021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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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31500000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第二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次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七、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职能:一是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是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医患纠纷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六是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是配合县人民法院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八是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九是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十是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十一是管理、协调、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十二是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十三是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昌宁县司法局共设置7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法治法治调研与督察股、社区矫正管理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政治处。

(三)重点工作概述

1.抓实“两类人员”监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认真抓好抓实抓细矫正衔接、监管教育、档案规范、执法检查、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安全稳定,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标准化与痕迹材料规范化齐头并进、教育质量与监管水平同步提升。二是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着力提升安置帮教水平。截至2021年底,全县共有刑释解矫人员1220人,其中年内接收314人。健全完善帮教管控机制,加强对刑释解矫人员的衔接管控、情况摸排和风险评估,实行一人一档;严格落实回访制度,加强思想教育,形成全方位的帮教管理。

2.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维稳职能。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坚持“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持续巩固深化我县落实“枫桥经验”本地化成果。全面推行“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四步法”,将矛盾纠纷预防到末梢,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调解在源头,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更好地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3.抓实依法治县工作,推进法治昌宁建设。一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认真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二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三是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聘请并充实法律顾问62名,124个村(社区)实现律师法律顾问100%全覆盖。四是持续推进普法宣传工作。围绕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活动。科学制定“八五”普法规划,加大普法责任制落实力度,全面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热潮。持续推进“法律六+N进”活动。截至2021年底,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500余场次,发放宣传教育资料8万余份,受教育干部群众20万余人。全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坚持运用“五用工作法”普法特色方式,加强少数民族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针对苗族群众读书少、识字率低、语言不通、交流困难等难题,以勐统司法所所长(苗族干部)为主,充分发挥其在长山村地熟、人熟、语言通的优势,用他在长期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中摸索出的一套适合民族地区开展法治宣传的工作方法,通过苗语、汉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语普法”,将国家大政方针和实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宣讲,使少数民族群众在感情上更容易接受、在语言上更易沟通,拉近干群关系。充分利用“火把节”“开斋节”“泼水节”等民族节庆人员集中实际,组织工作人员在现场设立法治宣传咨询台,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开展法治宣传,将法治文化融入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歌舞文化中,开展突出民族特色、贴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治宣传活动,普法成效明显。开展依法治县重点工作专项督察1次、法治政府监督重点工作专项督察2次;全面完成2020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云南省民生权益保护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以及法治建设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在全省分县(市、区)法治建设群众没满意度调查中,昌宁县排名第九;在全市2020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中,昌宁县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实现提档升级。

4.抓实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明确办理流程,完善窗口机制。二是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依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案件及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当事人对经济状况等有关事项按规定作出承诺即可免于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截至2021年底,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6件,其中民事案件(含非诉讼)78件、刑事案件38件、提供各类法律咨询600余人次,办理的援助案件按要求录入“云南省智慧法援平台”,实现了案件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截至2021年底,2家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235件,免费接待来访咨询服务500余人次。扎实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1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1人,其中:行政编制3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编制2人。年末在职实有39人,其中:财政全供养行政人员 3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0人。

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务总收入800.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90.51万元,政府性基金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92.32万元,增长31.62%,主要原因分析:

1.公共安全支出增加141.36万元:一是增加司法行政工作项目收入103.20万元;二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工资收入增加16.72万元、公用经费增加0.44万元;三是增加临时人员劳务费支出21.0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3.21万元:一是2022年增加退休4人,职业年金增加30.00万元;二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2.41万元;三是退休公用经费增加0.80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75万元:在职人员增加1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2022年预算医疗保险等原因,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增加7.75万元。

4.增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10.0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790.5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90.5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0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90.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92.32万元,增长31.62%,主要原因分析:

1.公共安全支出增加141.36万元:一是增加司法行政工作项目收入103.20万元;二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工资收入增加16.72万元、公用经费增加0.44万元;三是增加临时人员劳务费支出21.0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3.21万元:一是2022年增加退休4人,职业年金增加30.00万元;二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2.41万元;三是退休公用经费增加0.80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75万元:在职人员增加1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2022年预算医疗保险等原因,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增加7.75万元。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2年部门预算总支出800.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支出790.51万元、其他收入安排支出 10.00万元。1.财政拨款安排支出790.51万,其中:基本支出687.3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9.12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分析:1.公共安全支出增加38.16万元:一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工资收入增加16.72万元、公用经费增加0.44万元;三是增加临时人员劳务费支出21.00万元;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3.21万元:一是2022年增加退休4人,职业年金增加30.00万元;二是在职人员增加1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2.41万元;三是退休公用经费增加0.80万元。3.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75万元:在职人员增加1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纳入2022年预算医疗保险等原因,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增加7.75万元;项目支出103.2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3.2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财政安排司法行政项目工作经费103.20万元。2.其他收入10.00万元,主要是单位资金资金10.0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单位资金新增预算10.00万元。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支出639.0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9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1.50万元。

1.2040601司法行政运行支出535.8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49.73万元、津补贴279.25万元、年终一次性奖12.48万元、工伤保险0.43万元、失业保险0.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0万元、公务接待费1.60万元、水费1.00万元、电费2.50万元、办公费8.86万元、工会经费8.65万元、公车改革补贴35.94万元、劳务费21.00万元、遗属补助1.03万元、单位往来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含基层司法所在职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支出。

2.2040607公共法律服务支出23.00万元(其中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8.00万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经费23.00万元),用于公共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项目支出。

3.2040699 其他司法支出支出80.20万元(其中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经费40.00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19.20万元、行政复议工作经费5.00万元、行政应诉工作经费5.00万元、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经费5.00万元、依法治县工作经费6.00万元),用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司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治县工作等司法行政项目支出。

4.2080501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80万元,用于单位退休人员春节慰问支出。

5.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69.19万元,用于在职人员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6.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0.00万元,用于2022年退休职工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7.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38.78万元,用于单位缴纳行政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和大病补充保险。

8.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22.72万元,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1.工资福利支出602.34万元,具体为:

(1)“30101”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基本工资149.73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

(2)“30102”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津贴补贴279.25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的工作性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方津贴等。

(3)“30103”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奖金12.48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4)“30108”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9.19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5)“30109”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职业年金缴费30.00万元,主要反映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

(6)“30110”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8.39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大病保险缴费。

(7)“30111”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2.72万元,主要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8)“30112”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58万元,主要反映职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

2.商品和服务支出196.75万元,具体为:

(1)“30201”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办公费23.86万元,主要反映购置办公所需用品费用,耗材费用。

(2)“30205”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水费1.00万元,主要反映机关及司法所水费。

(3)“30206”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电费2.50万元,主要反映机关及司法所电费。

(4)“30207”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邮电费5.00万元,主要反映机关及司法所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5)“30211”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差旅费1.50万元,主要反映在职人员差旅支出。

(6)“30214”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租赁费0.50万元,主要反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租赁费。

(7)“30215”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会议费2.50万元,主要反映单位会议支出。

(8)“30216”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培训费1.50万元,主要反映单位培训支出。

(9)“30217”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公务接待费1.60万元,主要反映公务往来中产生的接待费用。

(10)“30226”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劳务费108.20万元,主要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法律援助办案助经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经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等。

(11)“30228”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工会经费8.65万元,主要反映上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

(12)“30231”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0万元,主要反映单位公车产生的维修费、保险费、燃油费、过路费等开支。

(13)“30239”款工资福利支出下的其他交通费用35.94万元,主要反映单位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

(14)“30299”款商品服务支出下的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80万元,主要反映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2万元,具体为:

(1)“30305”款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的生活补助1.03万元,主要反映单位遗属生活补助和定补人员费用。

(2)“30307”款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的医疗补助0.39万元,主要反映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三)其他收入安排支出

主要是单位资金资金10.0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单位资金新增预算10.00万元。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80万元,较上年减少6.00万元,下降55.5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60万元,与上年减少4.80万元,下降75.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约为20批次,共计接待约133人次。减少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范围及标准,接待检查验收人次减少,减少公务接待费4.8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20万元,较上年减少1.20万元,下降27.2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0万元,较上年减少1.20万元,下降27.27%。共有公务用车2辆,与上年度无变化。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减少原因:公务用车出行次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减少1.2万元。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本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已在2022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中公开。

本单位包含8个项目,金额113.2万元,其中:有6个重点项目,分别为:法律援助办案助经费,项目金额是8万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经费,项目金额是40万元;社区矫正工作补助经费,项目金额是19.2万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补助经费,项目金额是10万元;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经费,项目金额是5万元;依法治县工作补助经费,项目金额是6万元。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具体详见附件1。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4.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5.81万元,与上年25.07万元对比增加0.74万元,增加2.95%,主要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车辆运行维护费3.2万元、接待费1.6万元、水费1.00万元、电费2.5万元、办公费8.86万元、工会经费8.6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增长主要原因为2022年预算年末实有人数较上年增加1人,办公费预算增加0.44万元,同比增加5.23%;;工会经费预算增加0.30万元,同比增加3.6%。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502.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4.88万元,固定资产72.97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324.91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与上年持平,固定资产减少1.6万元、在建工程增加4.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万元。

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1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月资产月报数。

(四)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具体详见附件2)

第二部分昌宁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部门预算表

(具体详见附件1)

附件:1.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

2.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部门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昌宁县司法局2022年预算公开目录及编制说明20220214031622513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315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