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16_C/2016-02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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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昌宁县司法局预算已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现将昌宁县司法局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机构和编制
昌宁县司法局职能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县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医患纠纷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县人民法院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协调、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司法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干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宁县司法局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人员编制3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32人,工勤编制2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3乡镇司法所。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6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要着力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二是切实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三是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四是狠抓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五是切实加强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六是切实加强公证工作。七是进一步深化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八是狠抓综治维稳等各项工作。九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十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努力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39人,公益岗人员16人,在编实有车辆9辆,退休人员14人。
三、部门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昌宁县司法局(单位)预算总收入319.5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9.5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部门预算总支出319.57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未列入预算。2016年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19.57万元。与上年总支出470.88万元减151.31万元,原因为中央省市政法专项补助经费和退休人员补助经费不列入单位预算。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9.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88万元对比,减少151.31万元,原因为中央政法专项补助经费和退休人员补助经费不列入单位预算。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319.5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63.74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229.76万元、公益岗人员补助22.6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67.16万元(含依法治县工作经费5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保山市昌宁县司法局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0万元,比上年减少12.1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