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19-031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监督与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报司法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公证员执业审核须经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须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在监管中滥用取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监督电话:0875-7130117 监督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58号 电子邮箱:cnxsfj@163.com信函投诉:派驻公安局纪检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昌宁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变革、注销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在监管中滥用取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电话:0875-7130117 监督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58号 电子邮箱:cnxsfj@163.com信函投诉:派驻公安局纪检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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