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415-6/20230911-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9-1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中法委发〔2021〕1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实施。为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昌宁县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 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要求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重要意义。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使用、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方向,聚焦解决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法律顾问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紧紧围绕选优配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规范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程序方式、加强法律顾问管理监督等重点,制定清单化、项目化、责任化措施,建立协同高效落实机制,推动重要举措和工作事项落地见效。要对《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 161号)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叠加放大效应,切实推动全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三、选优配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

(一)党委、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负责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审核的机构(以下统称“法治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二)党政机关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党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党政机关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涵盖与党政机关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四)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外聘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提供服务。党委、政府可以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或者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提供服务。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五)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遴选,或者应聘的人员、机构均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聘。党委、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一般由党委所属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室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六)党政机关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党政机关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必要时,可以请纪委监委等部门协助了解拟聘人选的有关情况。党政机关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审查、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聘请法律顾问人选。聘请后,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党政机关可以向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颁发聘书。

(七)党政机关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任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律师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党政机关应当为外聘法律顾问支付顾问费,费用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

(一)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切实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党政机关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或者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党政机关处理前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二)党政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有效参与决策。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不同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党政机关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内部法律顾问接受本单位指派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客观发表法律意见,敢于并善于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配合党政机关工作安排,保证必要的服务时间和精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外聘法律顾问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法律顾问应当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党政机关工作实际,为有关决策事项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党政机关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合法不合规的,党政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党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五、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

(一)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党政机关法治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法律顾问业务管理工作。党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试行设立或者明确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所在单位依法决策,统筹协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完善符合党委工作特点的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发挥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在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依法决策中的作用。

(二)党政机关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党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三)党政机关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外聘的律师、法学专家一般每个聘期考核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四)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监督管理。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或者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党政机关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者予以解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法律顾问发生违纪违法、失德失信行为的,党政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涉及外聘律师违纪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五)党委、政府负责领导、推动所属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党委、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执业监管、业务交流、诚信记录、表彰惩戒等工作机制,推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强化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

县委依法治县办将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任法律顾问工作,参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聘请法律顾问且服务期限尚未到期的部门对照该《意见》要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制度,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超过期限的,按照文件要求续聘或者重新聘任,并将聘任情况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详见附件)。

(三)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部门请于2021年8月15日前按《意见》要求完成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并将聘任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详见附件),同时按《意见》要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制度。

(四)全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或者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党政机关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者予以解聘。法律顾问发生变动的,均应在重新聘任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填报《昌宁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备案表》。

(五)备案表填写好需加盖公章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各报送一份。

(六)各级各部门要聚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努力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发挥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昌宁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备案表

备案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备案单位

是否聘任法律顾问

聘任形式(内部选聘/外聘)

法律顾问

是否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起止时间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备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所属单位/律师事务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