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19-1204010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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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司法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昌宁县司法局,接受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昌宁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接受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昌宁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具体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检查、督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六)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昌宁县司法局内设7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实施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警用器械等后勤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督察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积极协助“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法治宣传工作。负责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候选进行资格审查,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报司法部审批)。指导、监督仲裁工作。指导、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政治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表彰奖励、干部教育培训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管理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昌宁县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兼任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局长4名、政治处主任1名。股所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 昌宁县司法局在13乡(镇)分别设司法所,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政法专项编制16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13乡(镇)司法所所长各1名。
(一)昌宁县司法局田园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昌宁县司法局漭水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勐统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昌宁县司法局温泉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柯街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卡斯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昌宁县司法局湾甸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鸡飞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大田坝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翁堵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更戛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耈街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昌宁县司法局珠街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
(二)司法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议。制定司法所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管理教育。对刑释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乡镇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处理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稳控工作。开展普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昌宁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