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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15-6-16_C/2016-033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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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一、司法行政概况

昌宁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宣传教育股(县委普法办公室、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人员编制18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6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政治处主任1名、股室领导7名。下派乡镇司法所13个,政法专项编制16名(田园、勐统、卡斯各2名,其余1名),各设所长(实职副科)1名。昌源律师事务所为差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目前实有在编人员39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县规划;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指导、监督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23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和服务等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和13个乡镇司法所。

(一)政治处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司法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变动、职称评定、公务员考核、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老干部、工会、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计划报批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外事、提案、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应急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三)法制宣传教育股

起草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和司法行政外事宣传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组织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证领取以及年度注册的审核、报批工作;主管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年检、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县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有关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承担县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五)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指导全县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调查了解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更具《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援助;拟定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并实施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有关制度;受理同级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职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12348”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受理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及时组织分流和提供法律服务,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众求助事项提供联动服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法律援助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公证处

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办理各类公证业务,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建立公证赔偿制度,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完成办证工作;在坚持公证机构是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中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及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

三、基层司法所

(一)派驻机构。县司法局在全县乡镇各设置一个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驻机构,受县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人事关系和业务实行垂直管理。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