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5-6/20240407-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股室,基层司法所: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昌宁县司法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昌宁县司法局党组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司法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机构与职责
1.昌宁县司法局工作职责.....................................................................4
2.昌宁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6
3.昌宁县司法局学习制度...................................................................10
4.昌宁县司法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民主议事决策制度.16
5.昌宁县司法局党组履职尽责管理制度......................................26
6.昌宁县司法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32
7.昌宁县司法局工作督查办法(试行)......................................42
8.昌宁县司法局工作制度
(1)办文制度......................................................................................48
(2)办会制度......................................................................................50
(3)办事制度......................................................................................51
(4)文秘管理制度............................................................................52
(5)公文传阅制度............................................................................53
(6)档案管理制度............................................................................54
(7)考勤制度......................................................................................55
(8)外出请示报告制度...................................................................56
(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7
(10)财务管理制度..........................................................................58
(11)车辆管理制度..........................................................................61
(12)值班带班及安全保卫制度..................................................64
(13)培训管理制度..........................................................................65
(14)会议管理制度..........................................................................70
(15)规范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制度..77
(16)采购管理制度..........................................................................79
9.昌宁县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84
10.昌宁县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93
11.昌宁县司法局国内商务接待制度(试行).........................99
12.昌宁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103
附件:1.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预算清单
2.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结算清单
3.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4.昌宁县司法局出差审批单
5.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审批单
6.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清单
7.昌宁县商务接待审批单
8.昌宁县商务接待清单
昌宁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办发〔2019〕44号)精神,昌宁县司法局主要职责确定如下: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具体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检查、督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六、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昌宁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办发〔2019〕44号)及相关改革文件精神,县司法局内设7个机构,设政工室,派出13个基层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1个:昌宁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实施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警用器械等后勤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督察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社区矫正管理股(昌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积极协助“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法治宣传工作。负责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昌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会同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候选进行资格审查,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报司法部审批)。指导、监督仲裁工作。指导、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政工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表彰奖励、干部教育培训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管理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
昌宁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为县司法局所属股所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受理、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昌宁县司法局学习制度
为推进全局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组织与职责
1.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扩大参学人员范围。
2.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3.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其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代行职责。
4.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5.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承担相应职责。
(二)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县司法局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
8.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
9.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形式
1.集体学习研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2.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3.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四)学习要求
1.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2.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县及司法局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3.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4.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5.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局大兴学习之风。
7.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年不少于8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五)学习管理
1.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2.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3.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二、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0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每周由牵头组织股室负责人会同办公室领学“第一议题”及文件材料、相关会议精神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安排等相结合。
个人自学时间干部职工灵活安排。
(二)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县司法局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
8.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
9.局党组安排的学习内容。
(三)学习方式
1.集中学习。采取学习文件、业务交流、领导讲解、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工作安排、纪律要求等形式进行。干部职工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主动开展自学,对重大学习课题,要结合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个人自学。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提倡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四)学习组织
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综合性、全局性学习内容由办公室组织学习,领导班子成员作指导要求;专题性、业务性学习内容由涉及股室组织学习,班子成员按分管工作轮流主持学习;重大学习课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学习。
(五)学习管理
1.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干部职工除有特殊工作任务或病(事)假外,不得缺席、迟到、早退,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领导请假,做到学习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
2.办公室负责学习考勤、记录、学习档案管理工作,将干部职工学习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昌宁县司法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严格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纪律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昌宁县司法局党组班子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定范围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决定)的制度。紧密结合县级司法局的职能职责、权限范围和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县司法局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管理、服务等具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决定事项、人事任免事项、项目建设事项、资金使用事项等。
(一)具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要求、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相关事项。
2.协同推进上级政府和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规划、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相关事项。
3.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阶段性任务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以及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思路计划、重要举措等。
4.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组织宣传、精神文明、统一战线等重要事项。
5.县司法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有关改革方案拟定,重要工作措施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6.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执行、处理或社会安全稳定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提交党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具有较大影响的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2.乡科级(含职级干部)任用干部的推荐,后备干部的推荐;司法局机关股室后备干部的确定。
3.县司法局机关所有股室岗位负责人的人事任免。
4.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及临时性工作人员的招录、聘用。
5.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及评先评优。
6.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及担任临时重大事项负责人事项。
7.其他应当提交党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的人事事项。
(三)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事项主要包括
1.县司法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县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
3.县司法局国有资产变更和处置、出租出借及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科研、初设、招投标等。
4.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县委县政府及县内各单位、各乡镇安排部署建设的各类项目。
5.其他应当提交党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具有较大影响的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各类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2.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兑现。
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4.一次性支出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采购事项。
5.一次性支出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务活动、专题会议、培训学习等开支事项。
6.个人一次性核销公务经费达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7.财务专项调整、检查、整改、变更、公开等事项。
8.其他应当提交党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的经费项目。
二、责任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司法局党组班子,决策主体是局党组班子会议,局党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决策责任。召开局党组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参与承担决策责任。
三、遵循原则和相关制度
(一)遵循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法规决策。
2.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确定议题、拟订方案、调查研究、修正完善、提交讨论、会议决定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相关制度
1.实行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县司法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整体审核,分管领导负专责、严格把关的责任管理体制。
2.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提交局党组班子研究讨论的事项,先由党员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汇报事项情况,并明确表明本人意见。然后党组班子成员依次发言,明确表明个人意见,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主要领导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最终决定性意见。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交局党组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安排部署或者敏感性重大问题的,要主动向主要领导做好报告,并在会议发言时作说明。需要报请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
四、步骤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拟定出研究讨论事项的方案(草案)。专业性、法规性强的事项应进行相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的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人事变动、评先选优、考核奖励等事项,应当征求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的廉政审查意见。
2.拟定出研究讨论事项的方案(草案)后,局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班子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好相关情况。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局党组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简明扼要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党组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做出相应决定。县司法局党组班子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主动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自觉接受派驻监督。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情况、对接政策、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组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股室和相关人员。记录人员应承担记录不实、记录不全等责任。
五、执行落实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局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局主要领导明确1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协作配合。分管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守规定、高标准、严要求、按时限抓好落实,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无条件执行落实经班子集体决策做出的决定。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政策法规变动、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监委及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和监察。涉及司法行政职能职责或与相关工作密切联系的事项,还应当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应当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责述廉的内容进行通报,充分发挥好局党组班子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遵守保密规定要求外,应当通过情况说明、专项通报、张榜公示、信息公开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不贯彻落实上级的安排部署或不尊重广大群众意愿进行决策的。
2.不明确表明个人意见或者有意隐瞒个人意见、人云亦云、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影响正确决策或决策执行的。
3.不按时提交讨论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延误工作开展的。
4.不执行民主集中制、“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未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独断决策、擅自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5.不坚决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造成时效延误、工作失误、不良影响的。
6.不开展调查研究、未向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或者蓄意维护部门既得利益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7.不遵守保密纪律、有意或无意散布小道消息、泄露酝酿及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8.因不履职尽责或不完全、不正确履职尽责,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
9.其他依法依纪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能职责范围,遵循事实清楚、规定明朗、依据充分的原则,分别确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集体决策失误或者错误的,由集体承担责任,主要领导负有重要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自查自纠;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做出深刻检查,立即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影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报请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在追究集体责任的同时,区别职责、划分责任,分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引以为戒;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并监督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上报县委、县政府依纪依规做出处理。其他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结果及相关整改情况在规定范围之内进行通报,自觉接受上级检查、派驻监督、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
(四)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昌宁县司法局党组履职尽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昌宁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整治慵懒散、推诿拖、宽松软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职能职责范围、县委县政府交办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特制定司法局履职尽责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制定履职尽责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云纪发〔2018〕5 号)《中共昌宁县委巡查制度实施细则》(昌办发〔2018〕44号)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管理范围
昌宁县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临时抽调参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干部职工和公益岗等临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纪律规定、部门规章制度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担当负责、忠于职守、落实落地的精神、素养、作风和行动全面履行好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职能职责。
三、职能职责
履行职能职责包括履行党的建设、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干部队伍建设监管、教育、批评、纠正和学习提高、遵纪守法等日常监管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生态环保、重大风险防控等“一岗双责”责任,履行及时高效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开展责任,履行本职岗位工作职能责任,履行局党政班子安排部署或主要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事项)责任等。
四、管理细则
(一)局党组书记对党组工作负总责;局长对行政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管工作和挂钩联系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分工,对所分管的工作和挂钩联系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按上述责任制范围负领导责任;司法所长和股室负责人按上述责任制范围对司法所工作和股室工作负主要责任;每一位干部职工对职能职责范围开展的工作、领导安排交办开展的工作及遵纪守法、遵守规定、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等负直接责任。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个人自学、分块分股室开展学习、组织全系统培训学习、相互讨论交流、对照实际工作开展分析研判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纪律规定、与职能职责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文件及讲话、履行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先进典型经验等理论知识的学习,班子成员和司法所长、股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引领示范,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为全面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班子成员、司法所长和股室负责人,要对应职能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熟悉、掌握相关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目标任务、时限要求等,研究制定办法措施,及时启动、顺畅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涉及分管领导或部门职能职责交叉的,由主责分管领导或主责部门负责人牵头,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启动推进工作开展。属于重要事项的,拟定出开展工作实施方案,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施行。
(四)班子成员、司法所长和股室负责人,要对应职能职责和时序进度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对开展学习、遵纪守法、转变作风、履职尽责、服务群众等进展情况开展自检自查、督促检查,杜绝“推诿拖、慵懒散、等靠要”等情况发生,确保实现干部队伍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形象良好,实现各项工作及时、优质、高效开展,实现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痕迹材料规范完善、立卷归档及时完整。
(五)需要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的事项(草案)、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下发通知通报文件、各类相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各级各部门下发的征求意见稿、需要上报的各类数据表格材料等审核把关,由对应的司法所长、股室负责人、分管(挂钩)领导负责逐级审核真实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再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或印发。涉及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股室要加强对原始档案材料的妥善保管,以便留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
对因不遵守纪律规定、不履行职能职责、不推进工作开展、不服从领导安排等导致工作失误、纪律松弛、队伍涣散、形象受损的人和事,将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提交班子会议专题讨论处理等方式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报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并申请调整领导岗位或调离司法行政系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县监委及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主要领导履职尽责情况全面接受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按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负责分管、挂钩、联系部门负责人,基层司法所长、局机关股室负责人负责所属干部职工”的责任制方式开展日常约谈、批评、教育。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干部职工,可实行跨级开展约谈、批评、教育或层层递进开展约谈、批评、教育。
(二)对不遵守规定、不担当负责、不履行职责、不讲求实效的班子成员、司法所长、股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可直接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更换请求。对工作拖沓、作风漂浮、要求不严的司法所长和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干部职工可直接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更换请求。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不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
(三)对需要以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通报批评、提交班子会议专题讨论处理等方式追责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规定,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认定事件真相,找准规定依据,提交局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依纪依规作出追责问责处理。被追责问责的责任人员,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诉。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情节严重,损失较大,影响恶劣,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组织部门调查处理或移交县监委依法查处的,或申请调整领导岗位及调离司法行政系统的,召开党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六、结果运用
强化追责问责结果运用,切实增强党纪法规的刚性约束力,根治考核奖惩、追责问责上的形式主义,真正达到令行禁止、立行立改、引以为戒、形成震慑、突出实效的目的。
(一)年度内被约谈2次、责令限期改正2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次、通报批评2次、上级交办拟提交班子会议专题讨论处理的,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公益岗等临时聘用人员解除聘用。
(二)年度内被约谈1次、责令限期改正1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次、通报批评1次的,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益岗等临时聘用人员作出公开整改承诺,整改期满后是否留用视其整改情况提交局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被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或县监委依法查处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管理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昌宁县司法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县司法局实际,制定谈心谈话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一)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和遵规守纪、廉洁自律、转变作风、履职尽责、服务群众等情况,达到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纠正偏差、促进工作的目的,营造遵规守纪、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
(三)县司法局党组将把开展谈心谈话作为了解情况、关爱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作为发现问题、改正不足、推进工作的柔性手段,通过开展经常性、互动性、多领域、深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建设一支团结奋进、忠诚尽责、严守规定、公正清廉、担当作为的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队伍保障。
二、对象范围
谈心谈话对象为县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包括使用的公益岗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县司法局党政班子成员与基层司法所长、局机关股室负责人之间,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三、情形类别
(一)局党政班子成员、基层司法所长、局机关股室负责人或普通干部职工出现以下十种情况时,由党组班子组织开展谈心谈话:
1.政治站位不高。主要是指存在“两个维护”不坚决、“四个意识”不够强、“四个自信”不坚定,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2.理论学习不够。主要是指存在学习政治理论、法规政策、工作业务不到位,领会不深刻,学用相脱节,执行有偏差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3.工作发生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发生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职务发生变化、岗位调整、调入调出、招考录用、临时聘用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4.不良反映突出。主要是指在中出现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工作开展、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个人生活等不良情况反映时开展谈心谈话。
5.履职尽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拖沓现象突出、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较差时开展谈心谈话。
6.遵规守纪不严。主要是指不遵守相关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接到相关举报、检查督查发现、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开展谈心谈话。
7.遇到挫折困难。主要是指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特殊意外情况,难以及时应对、出现相关失误、思想悲观失望、工作激情低落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8.生活遭遇困难。主要是指干部职工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或发生意外情况、亲友发生变故,思想悲伤难过、情绪难以控制等开展谈心谈话。
9.精神萎靡不振。主要是指因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的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工作拖沓、纪律散漫时开展谈心谈话。
10.出现矛盾对立。主要是指在干部职工之间存在生活矛盾纠纷、思路观点相悖或工作意见分歧,情绪出现波动,相互怨言较多,团结协作受到影响时开展谈心谈话。
(二)局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班子组织开展谈心谈话:
1.先锋作用缺失。主要是指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党员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开展谈心谈话。
2.组织观念淡薄。主要是指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未经批准、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开展谈心谈话。
3.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毒或参与幕后操纵上述活动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4.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单位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开展谈心谈话。
5.群众反映较多。党员履行义务不到位、党员作用不明显、示范表率不突出、社会形象不良好,群众反映比较多,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开展谈心谈话。
6.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一时想不开,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行为冲动等情况时开展谈心谈话。
四、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谈心谈话内容,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干部职工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干部职工,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开展谈心谈话中要注重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对思想认识上的疙瘩给予及时化解,充分体现体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关心关爱。
(五)严肃纪律。对发现的政治站位不高、理论学习滞后、遵规守纪不严、履职尽责不力、不良反映较多、个人形象较差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指出,严厉开展批评教育,绝不能认识错误、随意退让、姑息迁就。
(六)肯定成绩。谈心谈话中,要善于肯定干部职工的成绩,给予相关认可与鼓励,诚恳提出需要加强努力和改进完善的方面,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鼓励干部职工努力学习、奋发有为,健康向上。
五、方式方法
(一)开展谈心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方式进行,局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对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挂钩、联系的基层司法所长、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基层司法所长、局机关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所属干部职工开展谈心谈话。特殊、重大或紧急情况下,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可以开展跨级谈心谈话。
(二)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双向互动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谈话人要全面了解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谈话人也可以反过来了解谈话人的情况、对谈话人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共性事项谈话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心谈话。
(三)谈心谈话每年至少开展2次,紧密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及民主评议党员、廉政提醒谈话等工作开展,原则上,上半年组织开展1次谈心谈话,下半年组织开展1次谈心谈话。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时,及时组织开展诫勉谈话。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四)因公出差或流动性的干部职工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困难干部职工要积极实行上门约谈。
(五)谈心谈话结束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谈心谈话记录、表格、图片等痕迹材料,以便督促整改和存档备查。
六、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各级负责人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二)诚恳诚实原则。开展谈心谈话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真实反映自己的情况,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维护团结、廉洁自律等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立场坚定,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四)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谈话,严禁应付过关。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实际情况、存在问题等,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际效果。
(五)教育疏导原则。谈心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六)治病救人原则。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干部职工,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思想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及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七)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理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己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得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八)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的性别、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存在主要困难问题等因素,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做好相关准备,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相关负责人与其他同志谈心谈话时,要带头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遵守规定、履职尽责,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三)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负责人党建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干部队伍建设等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追责问责,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八、问题处置
(一)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找准存在问题,分析产生根源,帮助提高认识,找到整改方法,自行改正错误,杜绝扩大升级。
(二)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涉及范围较广、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的问题或者不听劝告、屡教不教、我行我素、任意妄为的人员,提交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处置。
(三)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较大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恶意破坏团结、拒不整改落实的人员,经局党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监委调查处理。
九、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司法局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严守相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纪律作风和工作效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积极主动、运转高效、规范有序、清正廉洁、阳光公正、奖惩分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守初心、担使命。根据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班子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司法局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余党政班子成员为成员,负责讨论研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督查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工室,由政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日常事务,办公室人员除政工室工作人员之外,视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从各股室、基层司法所临时抽调人员参与。在讨论具体的督查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事项时,领导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二、督查事项
(一)对《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办发〔2019〕44号)《中共昌宁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调整局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事项,存在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分工安排,等靠推诿、消极应对,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时限不严、拖沓延误,质量不高、应付过关等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二)对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转办交办的事项,存在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分工安排,等靠推诿、消极应对,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时限不严、拖沓延误,质量不高、应付过关等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三)对特殊敏感时期全县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等思想认识不深、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积极主动不够、执行力较差、跟踪问效不到位等导致工作延误、失误等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四)对局党政班子讨论研究、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存在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分工安排,等靠推诿、消极应对,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时限不严、拖沓延误,质量不高、应付过关等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五)对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举办开展的培训,对局党政班子及班子成员组织召开的会议、举办开展的培训,对局办公室及其他股室、基层司法所发放的文件材料、安排的学习内容等不重视、不学习、不知晓导致遵纪守法不严格、执行规定不到位或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六)对局主要领导安排部署、交办的工作,存在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分工安排,等靠推诿、消极应对,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时限不严、拖沓延误,质量不高、应付过关等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等事项。
三、督查对象
督查的对象为局机关和下派下属的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及全体干部职工。
四、责任划分
(一)局主要领导承担领导和统筹全局工作责任,对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及时决策决定,开展统筹协调,提供相关保障等。法律法规禁止、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二)班子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责任,对分管工作牵头制定办法措施,牵头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协调、督促跟踪问效等。班子成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时,要及时报告,按照班子成员分工AB角制度或临时指定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对应承担责任。
(三)各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及其他干部职工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完成职能业务工作、交办工作,确保工作按时推进、圆满完成、汇总上报、实际成效等。干部职工个人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职时,要及时报告,由股室、基层司法所其他干部职工代替履行职责或由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对应承担责任。
五、督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督查的七大方面主要事项中的某一个事项开展督查,逐一对照检查履职尽责情况,找准存在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梳理汇总专项督查情况,提出整改落实工作措施、处理的意见建议。
(二)重点督查。对督查的七大方面主要事项中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开展督查,逐一对照检查履职尽责情况,找准存在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梳理汇总督查情况,提出整改落实工作措施、处理的意见建议。
(三)随机抽查。对督查的七大方面主要事项中的某一个事项或某几个事项,制发开展自检自查工作通知,安排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开展履职尽责情况自检自查,对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找准存在问题,自行整改完善工作。自检自查结束后,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四)其他督查。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开展的工作督查、县纪委监委纪律作风督查和局主要领导深入实际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等,安排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整改完善工作措施、处理的意见建议。
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经班子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后统一组织开展,一般采取相互交叉督查的方式进行。自检自查结束后的随机抽查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开展。
六、责任追究及运用
(一)根据督查结果,针对存在问题、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经局党组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启动问责程序,给予责任人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主体职责不在县司法局的,依照相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三)同一事项,如果既涉及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主体职责在上级的责任人员,又涉及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主体职责在局党组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处理。
(四)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规定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或长期慵懒、推诿、拖沓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五)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分管或直接管理者的领导责任。
(六)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年度内被约谈1次、责令限期改正1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次、通报批评1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情形:年度内被约谈2次、责令限期改正2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次、通报批评2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责任人。涉及上述情形的,年度内不得参与任何评先评优活动。产生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合计被处理次数为上级处理次数与局党组处理次数的累计数。
(七)干部管理权限及处理主体职责在上级的责任人员,将以局党组名义把受处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年终考核等次提供参考依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昌宁县司法局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文制度
(一)文件审批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严格办文程序,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办文遵循“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三)办文要求: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时代特色鲜明。
(四)办文程序
1.审核或审批文件,应明确批写“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特别是政策性问题,意见尤应明确),圈阅则表示阅知。
2.上报上级的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党组书记、局长签发;下发的文件,由相关股室起草,报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签批下发;其它文件材料,先由相应股室负责人把关,然后送分管领导审阅,视情况再报党组书记或局长审签。
3.关于文件送审顺序:属于报请领导审批的文件,由办公室呈送审批,要按领导排序,自下而上,报原件逐级呈送审批。属需领导阅示的,按领导职务自上而下顺序送阅;属于报呈领导阅知性的文件,一般按自上而下送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送阅顺序。
4.办公室人员对领导的批示件要严格保密纪律,凡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不允许复印的不准擅自复印,并将领导批示立卷、归档,定期交档案室存查。
(五)规定办文时限,提高办文效率
1.办公室当天收到的文件,不论轻重缓急,必须当天分流完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积压不处理。
2.标注有紧急程度的文件和电报,要按以下时限办理:特提电报、特急文件、特急电报为1个工作日;加急电报和“急件”文件为3个工作日;平急电报和一般文件为5个工作日。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办理。
3.对涉及问题复杂、难度较大,需要办文人员深入了解,进行协调,或送审环节较多,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公文,可视情况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办结时限。
4.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承办的股室及人员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批办领导,并注意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扩散阅知面。
5.办公室转有关股室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股室在办理时,对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股室也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六)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办文质量
1.努力提高公文质量。认真把好公文的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文字关、格式关,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绝不印发。印发的文件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党委、政府的要求相一致,做到准确无误,内容充实,表达清楚,简明扼要,逻辑严密,体例格式规范,政策措施针对性强,达到思想性、政策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2.大力精简文件数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转可不转的文件坚决不转,严格控制行文数量。
(七)加强公文管理,确保公文安全
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办公室要加强对文秘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收发公文应当使用安全保密的专用工具传送,签收公文应当在发文本上签上自己的全名。对有密级的公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和机要保密部门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办会制度
(一)以县司法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1.以县司法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按照程序报批后方可召开。
2.根据参会人数,确定合适的会场;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做好准备工作。会场布置好后,由局长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
3.根据会议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和音像资料的收集。
4.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情况由记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或编发有关信息。
(二)各股室牵头召开的单项工作会议
1.单项工作会议在通知前,应按报批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如未履行报批程序的,一律不得通知。
2.经过批准同意召开的单项工作会议,相关股室会同办公室做好会场布置及通知参会人员等。
3.会议签到、文件发放等会务工作由相关股室负责,领导讲话由相关股室负责代拟,由办公室修改把关后送领导审核。
三、办事制度
(一)办事原则
团结、务实、清正、廉洁、高效。
(二)办事程序
1.局领导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认真负责地领导、组织、协调好分管的每一项工作。
2.各股室要按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工作。
3.认真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1)工作汇报程序:工作人员向股室负责人汇报,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党组书记(局长)汇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2)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坚持谁安排向谁汇报,及时把工作落实情况向领导汇报。
(3)处理事情要分轻重缓急,做到有条不紊。
四、文秘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文运转程序,按照领导的工作分工,及时准确地为领导阅批文电提出拟办建议,做到当天收到的文电当天处理完毕,保证公文正常有序运转。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准确、规范地草拟文稿,认真负责地编排、打印、校对、装订文稿,严把公文质量关,提高办文效率,不准确、不规范的文件绝不印发。
(三)认真负责地抓好领导批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及时准确地收发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和报刊杂志;机要文书要按照文件签批意见和公文传阅程序,及时传阅各类文件,对有时限要求的急件,要速收速传,及时办理。
(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及时整理、立卷、装订、归档办公室各类文件、资料,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和完整,按规定借阅档案资料。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按照《保密守则》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七)文秘人员在做好事务性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文秘工作,并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五、公文传阅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加强传阅公文信息保密;文件电报、密级公文、密码电报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传阅和管理;传阅过程中的信息(批示、意见、建议等)属于未果秘密,非承办人员不得接触,承办人员即使知晓也不得向外泄露。
(二)签收文件、电报后,要及时登记,按照公文的级别、密级、急缓程度分类分夹,严格按签批范围传文,不得积压文件,拖延传阅时间。
(三)公文可采取分传、专传、回传和集中传阅等方式传文,严禁横传和超范围传文;急件、密级件、请示件要分夹,并在文件夹外贴上醒目标签提示阅文人,加快传文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传阅登记卡,文件传出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文件的运行情况,领导批示及时处理,严防漏传、重传、错传、延误、遗忘、丢失情况的发生;要根据阅文者的工作安排和活动规律随时调整传阅顺序,公文收回时应予注销。
(五)不将未登记的公文呈送领导传阅;不擅自改变传阅范围;不在传送公文的过程中办理其他事情;不把密件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公文秘密和领导批示的内容。
(六)阅文者要尽快阅处,以便及时传阅;阅文者不得从文件夹中抽留文件,如需留用,应向收发室办理借文手续;摘录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存,不准将文件带回家中阅读,不长期存放文件。
(七)文件存放有序,一旦需要查找文件应立即取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复印、摘抄公文,复印件要认真登记;定期检查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潮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守国家秘密,对机密、绝密件做到不说不问,严禁擅自携带案卷外出或回家,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及管理工作,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
(三)档案借阅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登记制度和审批制度,本机关借阅必须登记,方可查阅;外单位借阅须持证明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四)借阅者必须承担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责任,不得将档案拆散、涂改、转借、转抄、损失以及自行摄影、复制等,借出时间不宜过长,阅后及时归还。
(五)库房中禁止吸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易潮、易腐物品;要定期检查防盗、防火、防虫、防尘、防潮的措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上班时间严禁擅离职守、相互串岗、溜岗外出、做客、饮酒、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吃早点等行为。
(三)需请假的,无论事假,还是病假,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前请假,请假人必须写假条(以书面假条为准)。特殊情况(突发情况、延期等)须事先电话征得所在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同意,事后补填假条并层层审核签批。请假半天内由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签批;1天内由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1天以上须由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局长签批。假条统一交办公室备案。严禁请霸王假,无假条且不在岗的一律视为旷工。干部职工的公休假、生育假、婚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依法依规执行。
(四)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考勤登记,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外出是指包括节假日在内的领导干部离开本县行政辖区进行公务活动和私人活动。
(一)请示报告的基本要求
1.主要领导外出需向县委书记、县长和县级分管领导报告,向本单位班子成员通报。
2.其他班子成员外出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向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告。
3.各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外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党组书记、局长请示报告,一般干部职工外出经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后分别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主要领导外出的经书面或口头、电话请示县委书记、县长批准后填写《昌宁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备案一份,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留存一份;其余乡科级领导干部(含四级主任科员及其以上职级干部)外出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填写《昌宁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备案一份,政工室留存一份;一般干部职工外出经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干部职工外出报备情况表》,由政工室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2.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者,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定格为不称职档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在已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类别,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数量、金额记载齐全,总分账相符。
(三)办公设备、装备等按股室建册登记(副局长及以上领导按人建册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年由办公室组织一次检查核对。
(四)因工作需要添置办公设备及用具的,各股室、基层司法所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提交班子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购买后,并将设备金额数量记入固定资产系统。
(五)爱护公物,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和丢失公物的,必须照价赔偿。
(六)职工因工作变动和离退休,由股室按资产登记册清点实物报办公室,并办理移交和归还手续。
十、财务管理制度
坚持“五不直接分管”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公务接待、物品购买、办公用房及设施维修等各项支出票据坚持经手人注明用途,办公室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行政主要领导最后签批。具体规定为:
(一)局财务室管理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全局管理服务。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对有关机构及纪检监察、巡察、财政、税务、银行、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需要了解,检查财务的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6.完成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特别是票据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要及时整理会计凭证、登记各类明细账,并及时整理自己所负责业务相关内容,数据,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4.往来和资产会计要及时整理出往来明细,按账龄制作账龄分析表。
5.收入会计要按照总体预算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具体执行。
6.制证会计要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并打印凭证进行装订留档,凭证管理要专人负责,所有报销凭证要手续齐全,并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杜绝无签字的记账凭证留档。
(三)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相关审批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2.支付报销和借款时要严格审查,没有主管及直接领导签字,严谨私自借款及填开支付票据。
(四)会计核算遵循收付发生制原则。
(五)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八)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接交人、移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确认留存 。
(九)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保管。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
3.作废的支票要保存完整并加盖作废戳记留档备存。
4.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开具要清晰、工整。
(十)票据、印章的管理
1.财务人员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舞弊。
2.本制度所涵盖票据范围为:银行票据、收款收据等。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调配及保管。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按记账顺序粘贴并归档;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标识,并与原存根归档。收款收据开具后要保留存根,作废的不得撕毁要加盖作废字样,统一保管已备查阅。
3.本制度所涵盖印鉴范围为: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及其他印鉴。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并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3.会计报表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局领导批准。
(十二)经费支出报销流程
1.各股室所需经费支出必须事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报销。
2.各股室经费支出由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批。大额资金支出按程序由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支出。
(十三)财务人员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3.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规定的行为。
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实施细则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精神,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根据《昌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县司法局留用2辆公务用车,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二)车辆派遣。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划定的县级保障范围,田园镇辖区内(除达仁社区、四角田社区辖区外)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田园镇达仁社区、四角田社区及田园镇辖区外,由用车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并通过保山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或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信息监督平台申请(包括使用时间、事由、乘车人、目的地)后统一派遣。
(三)车辆加油。车辆加油实行单车记录,车辆需要加油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公务用车加油服务,以加油卡进行结账,核销时以加油单为依据。油卡由单位出纳进行保存,卡内余额不足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并对上一次卡内金额进行核对核销后,方可充值。
(四)车辆维修保养。根据各级相关要求,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框架协议采购修理保养服务。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修理意见或保养意见,填写报告表,并估算费用,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需换零部件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更换,对需大型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后实施。在出车途中急需修理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和概算报告办公室。
(五)对驾驶员的要求。驾驶员要注意加强政治、安全、法规、业务技术等学习,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要保证公务用车的及时性、安全性,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便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禁止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严禁酒后驾驶公车。
(六)禁止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私事使用公车。
(七)车辆行驶规则。公务活动用车必须按开展公务地段和派车行驶路线行驶,不得中途改变行驶路线,确因道路堵塞和其他原因无法按派车路线行驶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按分管领导意见往返,但用车人须写出情况说明附于派车单后面作为依据。
(八) 其他相关规定
1.公务活动履行完毕后,公车必须入库,严禁随意在外停留。
2.凡属年关节点,公车必须入库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驾驶员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紧急情况下随叫随到。
3.为确保公务活动开展,公务用车进出库口通道严禁停放私车。办公室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二、值班带班及安全保卫制度
(一)值班带班包括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时期值班带班。
(二)值班带班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织协调。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突发事件应急警戒期等特殊时期值班带班,由局主要领导带班,班子成员分别带班,局机关全体人员轮流值班。
(三)特殊时期值班表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以及市司法局。
(四)值班主要任务:负责与市司法局、县委、县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联系;负责接待(接收)、转呈和办理各级各部门的来人来电来访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市司法局安排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向各股室传达各级领导的紧急指示和意见,催办、查办、查询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进行处理;负责来人来访和电话接待,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相关股室及时处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值班期间,正常工作按程序直接处理。涉及重要事项要逐级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后,按领导指示处理。日常门卫值班主要做好每日定时关锁大门,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来访人员询问、登记和引导等安全保卫工作和防火、防盗工作等。
(六)特殊时期值班带班工作要求:带班领导要保持与值班人员通讯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脱岗、不溜班,保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运转;值班人员办理业务要迅速、准确、及时、圆满;接待来电来访应文明礼貌;对前来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积极协助、联系办理有关事宜;特殊或重要事项由值班人员按领导指示和轻重缓急先后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处理。属突发事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未尽事宜须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确保值班涉及事项落实。
(七)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下班或外出时,要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抽屉,关闭一切电器的电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财务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清查财务状况,各种票据及印章必须及时锁进保险柜。
(八)严肃值班纪律,严格值班考勤。所有值班人员负有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如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或无人接听电话,均进行追责问责,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县司法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昌宁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18〕91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县司法局各股室、基层司法所。
3.培训,是指各股室、基层司法所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4.各股室、基层司法所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
5.本制度所称培训费,是指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县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6.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65 | 130 | 75 | 30 | 400 |
7.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8.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得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县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三)培训组织
9.培训实行分级管理,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10.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大中专院校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11.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1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13.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从承接培训的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14.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15.培训举办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四)报销结算
16.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7.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18.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附则
19.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20.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四、会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县司法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保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21〕9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3.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二)会议分类及审批
4.县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五类,涉及本单位会议主要是三、四、五类。
(1)三类会议。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名义召
开,要求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县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表彰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
(2)四类会议。本单位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3)五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5.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1)三类会议。分别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审批,请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四、五类会议。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应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6.本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三类会议除特殊的全县性综合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五类会议应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7.本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1)三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
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 天。开到乡(镇)级的会议,除
特殊的全县性综合会议外,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60 人,开到村
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
代表人数的10%以内,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2)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3)五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4)三、四、五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5)本单位召开三、四、五类会议,原则上开到乡(镇)级。
(三)会议形式及场所
8.本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除涉密的会议外,召开到乡镇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者接续召开。
9.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本单位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10.本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召开会议。
(四)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1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12.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会议室租金 | 文件资料 印刷费 | 公杂费 | 合计 |
三类会议 | 80 | 60 | 10 | 10 | 160 | |
四类会议 | 80 | 60 | 10 | 150 | ||
五类会议 | 80 | 60 | 10 | 150 |
三类会议因会议需要到本单位以外租用会场的,会议室租金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执行。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本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13.县委委员会、县委扩大会参照三类会议标准执行,参会人数和会期依据章程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综合性工作会、专题会等工作会议参照四类标准执行,会期不得超过2天,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参照五类会议标准执行,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14.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5.除一、二类会议外,其他会议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和笔。
16.各类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饮的费用;为不符合规定住宿的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产生的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17.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会议经费来源
18.三类会议,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会议经费。核定会议经费的天数按召开会议的实际天数计算,加核1天伙食费和住宿费。
19.四、五类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和规模,县财政不安排经费。
(六)会议费公示
20.本股室、基层司法所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七)监督管理
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
本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5)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凡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昌宁县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23.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五、规范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制度
为规范县司法局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23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办字〔2019〕9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除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工作餐外,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按接待单位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
(二)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在单位内部食堂或乡镇、村(社区)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无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可选择自行解决用餐。
(三)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两个项目开具。
(四)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两个项目开具。
(五)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涉及差旅费报销,由干部职工自行缴纳伙食费及交通费的,请提供《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作为报销附件。
(六)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六、采购管理制度
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 2020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昌财发〔2020〕42号)和《昌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昌财发〔2019〕54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财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日常采购管理工作。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目录内及目录外限额以下项目申报审批表的填制,参与招标活动,负责项目的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公示、主持招标、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行使采购人职责。
(二)采购适用。系统内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等。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及审批程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一内)必须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平台申请线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二内)限额标准在2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二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昌宁县司法局内控制度执行。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审批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6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昌宁县司法局内控制度执行。
(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具体审批程序。由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昌宁县司法局批复的事项填写《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和《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报县司法局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签审核意见,报县司法局财务室签核实资金来源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经办股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采购方式包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报请主要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签批后按照程序办理,其中询价采购报价单位不低于3家,参与询价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采购结束后将采购情况形成采购结果报告项目向财务室备案。
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如果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变化,按变化限额执行。
(六)投标保证金。由财务室所按相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七)投标报名费。不收取。
(八)招标采购文件公示。各采购主体招标采购文件必须在单位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3天,并将公开照片与招标采购文件存档。
(九)项目评审组组建。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组建评审组,项目评审时,项目采购单位从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3 人或5人评审组进行评审。
(十)开标。开标时,由办公室负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拆封,宣布金来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作领投标人不足3 家不准开标。
(十一)中标及公示。各采购主体中标文件公示在本单位公开宣传栏内,公示3天,并将公开照片与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十二)合同。采购单位根据确定的中标人,采购单位 30 日内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所签合同不能对招标确定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应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名称、住 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工程类和服务类视情况签订安全生产合同,采购合同、安全合同报项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必须按合同签署程序进行审批,合同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十三)项目实施及管理。按各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办法及各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十四)项目验收。中标人完成采购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后,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工程、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验收人签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
(十五)釆购预算。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局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十六)资金管理。按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报账时由财务室严格把关,凡进行政府采购和招中中标标的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及招标的相关材料。
(十七)采购的监督和纪律。凡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方式、进行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的,一律办理采购手续,未经同意自行釆购的,财务不得列支,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存在程序进滞留、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立合同必采购、招标活动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司法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20〕93号)《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昌办发〔2022〕158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昌财发〔2023〕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司法局各股室、基层司法所。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含随行驾驶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收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股室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昌宁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赴县内出差的,在县级标准内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交通费是指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要求乘坐交通工具。
(一)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应选择标识为最低价的舱位,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平台电话预订或其他方式购买最低价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等最低票价证明,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等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二)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需获取相应有效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不得报销网约车、私家车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实际收费票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费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各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应从严管理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用,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包括:
(一)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需获取相应有效凭证,经单位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下乡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凭收费票据报销。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赴省内县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赴县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8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房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必须向住宿宾馆支付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必须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支付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县内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其中:田园镇辖区以内除在四角田社区、达仁社区内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50元,其他村(社区)不再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由单位安排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凭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下乡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有条件的必须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严格实行一次一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确需出差的,由出差人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局出差审批表》,并报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出差。
差旅费严格实行一次一报销。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统一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基层司法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下乡、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局财务人员要强化对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差旅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移交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处理。
各股室要自觉接受局财务人员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差旅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人员对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拖欠住宿费、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股室、基层司法所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昌宁县实施办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赴县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涉及人员可以报销往返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单位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但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司法局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办发〔2019〕11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司法局各股室、基层司法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公务接待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务接待为昌宁县司法局事业发展服务的原则,在宣传昌宁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归口接待的原则,厉行节约,简化接待,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接待机制。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范围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对象为上级各部门或其他县(市、区)各部门到县司法局调研、检查、督查、指导等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各乡镇到县司法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协调工作,其他股室根据安排,具体负责公务接待相关事宜。
第四章 公务接待程序
第九条 接待审批
各股室、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派出单位告知的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内容,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展接待活动。特殊情况,审核签字领导未签字审批的,及时电话请示,在2日内补齐手续,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程序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正式通知、无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接待清算
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按照接待范围如实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 接待结算
(一)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三条 简化接待礼仪,公务接待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
第十四条 接待陪同安排
接待陪同领导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和来昌目的、性质、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五条 接待就餐安排
(一)用餐形式
公务接待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由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陪同的工作餐1次,用餐形式根据规定和要求原则上一般采用自助餐,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
(三)用餐标准
1.工作餐标准
省(部)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厅(局)级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60元;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带队的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2.工作简餐标准
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四)菜品安排
菜品安排应当遵循务实节俭、体现特色的原则,以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安排标间,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住房。
单位级别 | 云南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莅昌住宿费标准 | |||
省级人员 | 厅局级人员 | 处级人员 | 其它人员 | |
省级 | 800 | 480 | 330 | 330 |
市级 | 480 | 330 | 240 | |
县级 | 330 | 240 |
第十七条 接待会场安排
使用会场原则上在单位内部安排,需要由住地宾馆(酒店)提供会场的,会场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县级领导要求布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
第十八条 接待用车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当地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六章 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管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接受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及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公开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司法局国内商务接待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司法局国内商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昌宁县接待办公室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昌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昌宁县投资促进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接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国内商务接待。
第三条 商务接待是指在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活动人员。
第四条 统筹管理。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筹管理,相关股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 事前审批。所有接待事项,事先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事项不予执行。
第六条 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遵循务实节俭原则,尊重接待对象饮食习惯,尽量安排体现地方特色的宾馆、饭店,以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为主,如客商需求,可适当安排当地酒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接待客商标准严格按照云接办发〔2019〕35号文件执行。
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陪餐人数按如下要求执行:来宾5人(含)以内的,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来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根据项目洽谈需要,项目涉及的乡镇和本级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简餐,参照公务接待工作简餐标准执行。
第八条 商务接待住宿在定点酒店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接待客商严格按照云接办发〔2019〕35号文件执行。
因工作需要,受邀参加我局重要招商活动的客商由我局安排住宿,费用由我局承担。
第九条 在商务接待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及公车平台租用,所租车辆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商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工作餐费、会议场地使用费、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接待中,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建立商务接待审批制度。商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由承办股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商务接待审批单》,经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统筹安排,承办股室具体负责接待。接待经办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安排接待,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商务接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并在接待工作结束后,由承办股室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商务接待一事一结制度。接待任务完成5个工作日内,接待经办人填写《昌宁县司法局商务接待清单》,并附财务票据(餐费须明细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相关工作方案等)、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等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主要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接待单据及报销凭证由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初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销。凡报销单据及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建立商务接待规范支付制度。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的可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商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商务接待经费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度一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支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商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由分管财务领导牵头,定期对商务接待进行内部审计,重点检查审批程序及报销管理是否规范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国外人员接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待县级出台相关制度后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上级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文书保密制度
(一)凡属文件、资料一律由办公室文件收发员办理及保密柜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文登记应另设登记簿,其打印(或翻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批,并控制份数,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二)凡涉密的文件、资料只能存储在与互联网完全隔离的计算机,并只能在单位内阅读、办理,严禁带出单位。
(三)涉密文件以专用文件夹传阅,阅批及时,并严格传阅、传达范围,除需具体办理和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外,原则上只传达到领导班子成员。
(四)办理涉密文件坚持密来密往,严禁密文明处或密电明传。外出工作确需携带涉密文件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将经手的涉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五)不再保存的文件、资料及重份、残缺文件(稿)、废稿纸、用后的复写纸必须统一拿到文印室粉碎销毁,严禁擅自作为废纸变卖或随意处置。涉密文件、资料按程序进行清退或销毁,清退或销毁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派2人以上负责清退或销毁。
二、工作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产生的涉密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明确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管理秘密事项的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自己接触的保密事项向外泄露。严禁带空白介绍信出差,严防印有文头的空白纸丢失。
(三)在节日放假和日常下班前,要将经管的文件、材料等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并将门窗关锁好。
三、会议保密制度
(一)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各种会议讨论事项,未经正式传达、公布,任何人不得传播和打听,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三)属工作范围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经办人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中若需印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控制发阅范围,并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五)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文印室统一登记保管,用时再借,及时归档。
四、档案保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对档案材料的内容不得外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复印、摘抄、涂改、撕毁档案。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单位外,以防丢失、泄密。
(三)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档案室。
(四)密级的划分、变更、解密,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和行政法律的规定,并报领导批准,禁止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
(五)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组织纪律,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保密法,认真履行职责,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凡属涉密文件、资料等涉密信息一律在涉密专用计算机上处理。
(二)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布设网络线路和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上网计算机一律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三)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股室负责人为计算机上网保密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审查上网计算机的保密安全。
(四)在与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一律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五)笔记本电脑保密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做好保密管理,严禁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六)所有计算机均要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更换。
(七)加强上网人员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六、涉密电子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涉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二)电子文件密级按其所属项目最高密级界定,其生成者应按密级界定要求标定密级。
(三)电子文件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介质上,由档案室集中保存,从计算机上作不可恢复性删除。
(四)涉密信息资料要定期做好备份,备份介质必须标明备份日期、备份内容以及相应密级,严格控制知悉此备份的人员范围,做好登记后作保密柜保存。
(五)涉密文件和资料的备份要严加控制。未经许严禁私自复制、转储和借阅。对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六)备份文件和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并进行异地备份。
七、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和U盘等。
(二)存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工作需要拷贝涉密信息或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三)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四)不再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密局同意,由分管领导监督专人负责销毁,禁止将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移动存储介质中不再使用的涉密信息,要及时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维修时要报保密局同意,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需外送维修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密部室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八、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上网信息”是指经办公室保密审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互联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站,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二)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和保密审查制度。凡向网站提供或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县保密局审核批准。
(三)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任何股室或个人提供的上网信息必须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五)凡用于报送或上网发布信息的U盘、移动硬盘等介质信息载体,不得存储或处理涉密信息,做到专盘专用。
(六)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未涉密的内部文件、资料、数据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人事问题,以及涉及全局性、敏感性、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均不得在网上进行公开发布。
九、保密检查制度
(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开展1次保密教育,不断增强保密观念。
(二)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县保密局,并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预算清单
2.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结算清单
3.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4.昌宁县司法局出差审批单
5.昌宁县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6.昌宁县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
7.昌宁县司法局商务接待审批单
8.昌宁县司法局商务接待清单
附表:1.昌宁县司法局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
2.昌宁县司法局采购项目申报明细表
附件1
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预算清单
会议名称 | ||||
会议时间 | ||||
参会人员 | ||||
住宿预算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就餐预算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其他预算 | 费用: | |||
费用: | ||||
费用: | ||||
预算总金额 | 人民币 十 万 仟 佰 拾 元 | ¥: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附件2
昌宁县司法局部门会议(培训)结算清单
会议名称 | ||||
会议时间 | ||||
参会人员 | ||||
住宿费用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间数: 费用: | ||||
就餐费用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时间: 地点: 桌数: 费用: | ||||
其他费用 | 费用: | |||
费用: | ||||
费用: | ||||
支出合计金额 | 人民币 十 万 仟 佰 拾 元 | ¥: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附件3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3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5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6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9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11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25 | 广 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31 | 西 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
33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
34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5 | 宁 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36 | 新 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附件4
昌宁县司法局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 部门 | 出差目的地 | 预计出差日期 | 共计 ( 天 ) | ||
月 日 | 月 日 | |||||
出差事由 | ||||||
交通工具 | □飞机(□头等舱 □经济舱) □火车(□软卧 □硬卧 □软座 □硬座 □站票) □汽车(□公车 □客车 □私车) □轮船(□特等舱 □二等豪华舱 □二等舱 □三等舱 □四等舱) □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座 □二等座 ) | |||||
交纳伙食费情况 | □就餐(□交 元;□未交,自行解决 ) □未就餐 | |||||
住宿情况 | □住宿(□交 元,□统一安排 □自行住宿) □不住宿 | |||||
分管领导审核 | ||||||
主要领导审批 |
附件5
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 | |||||||||
来宾人数 | 男 | 女 | 清真 人数 | ||||||
主宾姓名 | 职 务 | 级 别 | |||||||
随 员 县(处)级 | 其他随员 | ||||||||
抵昌时间 | 离昌时间 | 抵离昌 方 式 | |||||||
公务活动 项目 |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
陪同领导 | 县级领导 | ||||||||
部门领导 | |||||||||
部门办公室 主任意见 | |||||||||
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
接待要求 |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无接待审批单不予接待。 2.严格执行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
附件6
来宾单位 | 人 数 | |||||||||||||
主宾姓名 | 职 务 | 级 别 |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承接机关 | ||||||||||||
抵昌时间 | 年 月 日 | 离昌时间 | 年 月 日 | |||||||||||
公务活动项 目 | ||||||||||||||
住宿安排 | 地点 | 用房数 | 套 单 标 | 金额小计 | ||||||||||
地点 | 用房数 | 套 单 标 | 金额小计 | |||||||||||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部门结付 元。 | ||||||||||||||
就餐安排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部门结付 元。 | ||||||||||||||
其他消费 | ||||||||||||||
自付金额 | ||||||||||||||
实付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 ¥: | ||||||||||||
接待经办人 | 审核人 |
昌宁县部门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7
昌宁县商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 | ||||||||||
来宾人数 | 男 | 女 | 清真人数 | |||||||
主宾姓名 | 职 务 | |||||||||
抵昌时间 | 离昌时间 | 抵离昌 方式 | ||||||||
商务活动 项目 |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
陪同领导 | 县级领导 | |||||||||
部门领导 | ||||||||||
部门办公室 主任意见 | ||||||||||
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
接待要求 | 1.接待审批单由联系单位填写,报归口机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县接待办安排接待,无单不予接待。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主客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
附件8
昌宁县商务接待清单
来宾公司 | 人 数 | ||||||||||||||
主宾姓名 | 职 务 | ||||||||||||||
联系单位 | 联系人 | 承接机关 | |||||||||||||
抵昌时间 | 年 月 日 | 离昌时间 | 年 月 日 | ||||||||||||
商务活动项 目 | |||||||||||||||
住宿安排 | 地点 | 用房数 | 套 单 标 | 金额小计 | |||||||||||
地点 | 用房数 | 套 单 标 | 金额小计 | ||||||||||||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单位结付 元。 | |||||||||||||||
就餐安排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饮料果盘茶水服务费: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饮料果盘茶水服务费: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饮料果盘茶水服务费: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饮料果盘茶水服务费: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时间: 地点: | 来宾工作餐:(含陪餐人) 人 元 | 饮料果盘茶水服务费: 元 | 工作人员简餐: 人 元 | ||||||||||||
费用合计: 元。其中对方结付 元,单位结付 元。 | |||||||||||||||
其他消费 | |||||||||||||||
自付金额 | |||||||||||||||
实付金额 | 人民币 十 万 仟 佰 拾 元 | ¥: | |||||||||||||
接待经办人 | 审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