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8-9-/2019-051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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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6日举行的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公布了涉黑涉恶典型案例,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行霸”等多个类型。
打击“行霸”维护市场秩序
2010年以来,周某先后纠集高某某等10余人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争强斗胜、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周某通过发放酬劳、安排住宿、提供工程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笼络,同时也使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威慑组织成员,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以挂靠十四冶建设集团下属公司等形式承揽建筑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体为支撑和掩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团伙在昆明市建筑行业等领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
2016年6月29日,该团伙在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导致两人死亡、多人受轻微伤。此外,该团伙还在数年内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10余起犯罪与多起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积极引导侦查,经补充侦查增加案卷材料53本,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1名,将取保候审的张某等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罪名成立,周某被判处死刑。
一案牵出“保护伞”线索10余条
2015年以来,陈某某先后邀约了田某某等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中越边境上私设走私通道,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货物,越南生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便利,收取“码头费”。
该组织有明确的分工,以收取的“码头费”作为支撑犯罪的经济来源,购买金项链给核心骨干成员佩戴,作为骨干成员的地位象征。其中,陈某某负责疏通与走私相关的“关系”,田某某负责桥头的事务,听从陈某某指挥、管理组织成员,安排人员在码头上点货、看路护私、收取“码头费”、发放组织成员工资、结算日常开销等事务。
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陈某某安排辛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处理走私路线上拦截运输车辆的事情。该组织在马关、文山一带,逐步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层级及内部管理关系明确,攫取非法利益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向边防警察行贿、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桥头乡、马关县及周边地区为霸一方,欺压走私路线沿途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履职,现已将发现涉及“保护伞”的10余起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依法严惩一批恶势力团伙
在检察机关通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的是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团伙,有的是疯狂进行抢劫犯罪的团伙,有的是利用开设公司进行犯罪的团伙,有的是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团伙,还有的是非法拦截走私车劫掠财物的团伙。
2013年以来,以宋某为首,莫某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元谋县境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14次向20余名受害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14.4万余元,并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菜农在蔬菜交易时违背正常的公平交易规则,以特定价格将蔬菜卖给该恶势力团伙。同时,还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
2015年以来,李某某纠集段某某等30余人,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芒市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团伙成员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以威胁、恐吓手段向多家商户长期索要保护费,在人群密集的KTV与饭店等公众场所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用言语威胁、挑衅,乃至于殴打的方式阻挠警方正常执行公务。
为壮大团伙势力,李某某等人还吸纳蒋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加入团伙,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