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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25-0217017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 发布日期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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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一)办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材料: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三)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绿色通道邮寄证件7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四)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一)办理条件: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申报挂失。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办理材料:无

(三)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当场办结。

(四)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派出所。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