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8-9-/2025-021701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办理条件及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分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派出所。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34.民族成分变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