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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51C/20241224-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大田坝镇
公开目录 筹资筹劳 发布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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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1)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2)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本项规定的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对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很大,必须牢牢盯住,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