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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8-9-/2021-1207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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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秩序管理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危害公共安全,滋生事端,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对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对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严禁以信访表达诉求为名,滞留非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公共场所,幕后操纵、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串联指挥、诱使胁迫、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禁殴打、辱骂、拦截、追逐、围攻、威胁伤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集、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单位、组织和个人对网络发布的音视频、图片、文字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传播有悖公序良俗,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断章取义、编造谣言,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布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编造者、转发者及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