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8-9-/2020-013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1-3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公安局关于配合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通告

2020年1月20日,根据疫情形势,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保山市已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输入性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现通告如下:

一、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二、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及疾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处罚;对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之举。希望全社会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安机关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关键战役尽到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昌宁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