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8-9/20240605-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文号 | 浏览量 |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相关处罚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
5.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