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6030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 公开目录 | 农田水利工程 | 发布日期 | 2026-03-06 |
| 文号 | 浏览量 |
全乡各村居民、各相关单位及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河道、沟渠、水库及塘坝(以下简称“河渠库”)的管理保护,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县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河渠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告知如下:
一、严禁倾倒废弃物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渠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此前排查中发现,部分区域存在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建筑垃圾的问题,主要以饮料瓶、食物包装袋、药品包装袋、药品塑料桶、地膜、废弃农作物藤蔓、废弃蔬菜、砖头、水泥块等垃圾最为突出,此类行为极易造成水体污染和行洪堵塞。
二、严禁排放污染物
严禁直接向河渠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及工业废水,特别是沿河的畜禽养殖户,不得将畜禽粪污直排入河。
三、严禁私挖滥采
河砂、河石等属于国家资源,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私挖乱采,私挖乱采不仅破坏河床稳定,还会影响堤防安全。
四、严禁侵占库容及水域岸线
严禁在河渠库管理范围内非法筑坝、围垦种植、填埋沟渠、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岸线及水域要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水域现状。
五、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水文观测设施及河长制公示牌、警示牌等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防汛设施。
六、严禁非法捕捞
严禁在河道、水库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此类行为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环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七、严禁其他危害行为
不得在河道、水库等危险水域进行垂钓、游泳等不安全活动。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保护水环境,人人有责。请全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举报。
特此告知。
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