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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5-X-11_B/2017-040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7-04-01
文号 昌教发〔2017〕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教育局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着力解决当前党员队伍身上存在的精神状态不佳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让人人、时时、处处严守规矩成为常态,全面推动教育局机关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赌酒和赌博的通知》、《昌宁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顶岗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严肃政治纪律

第三条 不允许在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部门指示要求过程中,目标偏离、工作滞后、敷衍应付,如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经局务会研究,启动问责;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强化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坚决杜绝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用岗位职权进行个人利益交换或优亲厚友等情况,有“乱作为”行为的,经局务会研究,启动问责;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禁止自由主义现象存在,如发现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不对组织说、而对朋友说,不是当面说、而是背后说,不客观针对事说、而刻意针对人说,不传递正能量、而是人云亦云乱发表观点,吃吃喝喝、拉拉扯扯,搞小动作、小团伙,做事“和稀泥”、无原则地“一团和气”以及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不恰当言行等严重影响部门风气形象的不良现象,经局务会研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调离局机关。

第三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对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坐等领导分配任务,不交不办、不推不动,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办事拖拉,不分轻重缓急,普通件办成急件的,小问题拖成大事件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无效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强化责任意识,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要摆正位置,积极服从局领导、股室长的工作安排和统一调度,按要求抓好落实,不允许找借口、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如有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实行召回管理。

第八条 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即事前说明相关情况,事后报告落实情况,工作过程较长或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中报告推进情况。日常工作及时向股室长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迅速向股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请示报告。明确工作时限,股室长要及时办理,分管领导要及时跟进,相关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如不积极、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如因请示报告执行不力导致工作延误的,进行诫勉谈话;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进行相应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九条 注重提升个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学习,按标准、按程序、按时限完成好工作。如出现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原则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可挽回的后果的,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保证高效开展工作,禁止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手机游戏、网上聊天、购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股室长加强本股室人员管理,监察室加强监督提醒。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如被各级执纪部门督查通报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加强工作沟通,各股室长安排专人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开展的重点工作,以条目式报党政办公室,报送前由股室长对内容进行把关,党政办公室汇总后传各股室阅知,便于各股室都能准确掌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如不按时报送的,对股室长和具体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需要各股室共同完成的工作,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遇事相互提醒,不得相互推诿,因缺乏大局意识而没有主动补台贻误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坚持认真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稿校核工作,其中格式、错别字、常识性错误等由办公室校对人员负责,具体内容表述、数字、姓名等由主办股室校对人员负责,如出现提交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材料,已制发的文件,呈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文稿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出错,对具体负责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当年考核得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锻炼文字功底,按照《昌宁县教育系统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任务数严格进行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在年度考核予以处罚的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严肃群众纪律

第十四条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管理制度、强化工作落实,把为民服务在局机关内形成常态化、持久化、制度化。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出现与民争利,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和基层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搞特权的,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对群众纪律心存敬畏,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发生。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局务会研究,启动问责;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严肃出勤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情况向办公室报备。要求事前请假,事后销假,以假条为准(不足半天的可口头请假),特殊情况事前未写假条的销假时补签假条,去向不明的、非特殊情况未事前请假的、不自觉填写假条的,计为旷工。年内事假30天以上半年以内、病假90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每出现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年内再次出现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出现旷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实行召回管理。

第十八条 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股室长及办公室。因私事外出的,执行第十六条请假程序。

第十九条 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因临时性工作通知集中,不按指定时间到达或未经同意提前离岗的,按第十七条执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同意不到岗的,计为旷工。

第二十条 一二级班子成员确保24小时手机畅通,如有突发事件、紧急工作无法联系导致工作延误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加强对干部职工在岗情况督查,形成相关情况统计表,适时呈主要领导。

第六章 严肃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涉密电脑、文件材料、光盘、U盘。局内文件材料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前,严禁外传。如有遗失电脑、涉密文件资料、光盘、U盘等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泄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露人事调整、教师招录及选调、信访及案件办理等有关情况,如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领导班子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