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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5-X-/2022-072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绩效自评报告 发布日期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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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度城乡义教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含8个人口较少民族)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2021年度城乡义教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含8个人口较少民族)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

2021年,我县共发放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合计2321.57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297.36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通过项目绩效自评小组全方位自查评价,2021年度城乡义教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含8个人口较少民族)项目执行率96.51 %,自评得分97.3分,自评结果为“优秀”。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 执行率情况。2021年,我县收到上级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合计2405.44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381.23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全年共发放两项资金合计2321.57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297.36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通过项目绩效自评小组的全方位自查评价,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预算执行率96.51 %。

2.完成的绩效目标。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一是数量指标:全年共发放学生补助资金2321.57万元,惠及学生44126人次。二是质量指标:全年发放资金惠及所有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到应助尽助。三是成本指标: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学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100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000元/生.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非寄宿学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50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1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25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625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625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补助标准指标值1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250元/生.年;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指标值为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指标值为250元/生.年。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值≧93%,全年实际完成值98.22%;补助对象政策的知晓度,指标值100%,全年实际完成值100%。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学生满意度指标值≧95%,全年实际完成值98.00%;学生家长满意度指标值≧95%,全年实际完成值98.00%,社会满意度高。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无。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 资助资金未拨付完毕。由于保财教〔2021〕205号市级资金下达较晚,在县级下拨资金之日未知该笔资金能否在年内下拨,故用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进行拨付,导致11月底收到市级资金时候来不及调整学生资助名额,所以本年出现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中央资金结余44.61万元、省级资金结余37.92万元、市级资金结余1.34万元,结转下年使用。

2. 资金支付不够及时。我县本年的支付资金本该分为春秋两个学期,两个时段进行支付,但由于财政资金调度困难,春季学期资金一直到11月份和秋季学期资金一并支付。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 积极和县财政局协调,按时间节点发放资助资金。教体局将积极对接财政,加强资金调度,力争在时间节点上按学期发放学生资助资金。

2. 加强沟通汇报,争取资金早日到位。今后,我们将积极跟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争取各级资金尽早拨付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下拨发放。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 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2021年度城乡义教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含8个人口较少民族)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阳光工程,该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家庭贫困学生上学难、入学难问题,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和谐、均衡发展。该项目的补助对象为非寄宿的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简称四类人员)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寄宿学生。本年度要达到的绩效目标是:一是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并督促各学校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二是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四是加大力度宣传义务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 项目资金情况。

2021年,我县收到上级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合计2405.44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381.23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全年共发放两项资金合计2321.57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297.36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惠及学生44126人次。昌宁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根据《昌宁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昌宁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昌教体联发〔2019〕2号文件要求,学生向学校提交《昌宁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乡镇、村社区、学校联动,结合扶贫数据、民政数据、残疾学生数据对四类人员进行困难认定,各学校接到资金文件后,确保四类人员必需享受后,剩余指标召开村社区、校长、分管副校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的评审会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财务人员负责造册发放、账务核销。

各项目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档案。档案包括:公示表、打卡记录、发放花名册等。此项目是一个长期延续性项目,也是教体局和学校的一项常规工作,各学校组织有序、处理得当。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更好的把上级各部门的政策落到实处,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坚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 严格按事业统计报表数据、实际在校学生数确定补助对象名单,根据《昌宁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昌宁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昌教体联发〔2019〕2号文件要求认定困难学生。

2. 补助资金由财务人员打在学生的饭卡上,专门用于学生的伙食补助,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效益。

3.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时、不定期向学校、学生、学生家长了解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以保证学生使用好补助,防止乱用补助,造成补助浪费,对不合理使用补助的,积极和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

4. 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将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项目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理及时、会计核算规范。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2021年,我县收到上级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合计2405.44万元,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2381.23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全年共发放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合计2321.57万元,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297.36万元、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24.21万元。通过项目绩效自评小组的全方位自查评价,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预算执行率96.51 %。上级资金未能完全发放的原因主要是市级资金下拨较晚,前期用上级资金垫支市级资金,收到市级资金时,所有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已经做好,即将发放,来不及再做调整,故而导致资金结余下年使用。

2.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一是数量指标:全年共发放学生补助资金2321.57万元,惠及学生44126人次。二是质量指标:全年发放资金涵盖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达到全覆盖。三是成本指标: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学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100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000元/生.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非寄宿学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50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1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25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人均补助标准指标值625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625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补助标准指标值1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值1250元/生.年;8个人口较少民族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指标值为250元/生.年,全年实际完成指标值为250元/生.年。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值≧93%,全年实际完成值98.22%;补助对象政策的知晓度,指标值100%,全年实际完成值100%。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学生满意度,指标值≧95%,全年实际完成值98.00%;学生家长满意度指标值≧95%,全年实际完成值98.00%,社会满意度较高。

(四)上年度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2020年,我县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未能在年内进行发放。2021年,教体局加强与财政沟通协调,在6月份完成了相关发放。在各部门的有力支持下,2021年所有资助资金都得以在年内完成发放,资助资金在我县发挥了最大的效益。

(五)其他佐证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