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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5-X-/2020-1209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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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等3个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昌宁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具有法人资格的36所公办学校。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出差,差旅费标准均参照昌宁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其中:赴县内出差的,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学校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八条 学校出差人员均按其余人员的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报销。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详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赴市内县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赴县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8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县内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其中:田园镇中心完小及县城学校在田园镇四角田社区、达仁社区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其他村(社区)不予补助;其他乡镇学校在距离本乡镇10公里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10公里以内的村(社区)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负责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其中:田园镇中心完小及县城学校在田园镇四角田社区、达仁社区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50元,其他村(社区)不予补助;其他乡镇学校在距离本乡镇10公里及以上的村(社区)进行流动性工作的,每人每天50元,10公里以内的村(社区)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学校或接待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公务派遣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本学校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学校差旅费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内审工作中对县内各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学校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昌宁县实施办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教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保山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昌宁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在我国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具有法人资格的36所公办学校。

第四条 各学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学校要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学校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审核,经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施行。外出培训,学校要根据相关文件及通知要求提出书面请示报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审批,请示上要注明培训内容、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等),培训期间培训单位是否负责食宿及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的,报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学校在本学校组织培训按《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学校开展和参加培训直接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学校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学校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65

130

75

30

400

学校在本校组织培训,除村完小需要住宿的,其他参训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住宿,住宿费由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第十条 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各学校在本校组织的培训一般不超过3天(含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得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学校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等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优先选择学校内部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从承接培训的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各学校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批准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各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再回学校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到县外参加培训,承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且培训时间较长的,给予适当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5天以上10天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报市内交通费,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可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可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市内交通费,三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和住宿为同一地点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

第二十条 讲课费等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尽量杜绝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学校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企业、单位转嫁或摊派。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将非涉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对学校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报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教育体育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宁县教育局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昌教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规范我县学校会议费报销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昌宁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具有法人资格的36所公办学校。

第四条 学校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审批。学校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五条 学校会议一律参照三类会议管理。学校可安排支出会议经费的会议一般分为:教代会、教师节表彰会、七一党员表彰会、高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会、小学学业水平监测考务会、教学科研交流会、学期工作安排总结会及其他重点会议和重大节庆活动。

第六条 学校应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天数、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按《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次数和规模。学校召开会议应本着规范、节俭、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教代会、教师节表彰会、七一党员表彰会、学期工作安排总结会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教学科研交流会原则上不超过2天,高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会和小学学业水平监测考务会根据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求视情况而定,并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八条 学校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 学校召开会议原则上在学校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场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期间统一组织参会人员到会议地点外参观考察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局直学校、乡镇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乡镇中心完小所在地的学校参加会议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住宿费,其他村完小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会议用餐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第十一条 到乡镇外参加会议的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文件资料

印刷费

合计

学校会议

80

60

10

150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纳入年初会议计划,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召开的临时性会议一律不允许用学校办公经费列支会议费。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会议不得发放文件袋、笔记本和笔。

第十五条 学校召开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饮的费用;为不符合规定住宿的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产生的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人员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召开学校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单位转嫁或摊派。学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学校会议费来源主要以学校公用经费为主。

第六章 会议费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学校召开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县内学校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企业或相关利益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学校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二)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会议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校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

学校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列支会议费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凡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昌宁县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宁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宁县教育局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昌教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