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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05-X/20240301-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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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教育体育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县教育体育局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教育体育局各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教育体育局各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