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1-0723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股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昌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