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5-X-/2020-042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4-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属于昌宁县教育体育局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股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对各股室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股室重新办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