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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4-6/20240816-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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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云科社发〔20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社发〔2012127号)的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国家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在本省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实现科技惠民计划科学、规范、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服务于基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

第三条 惠民计划按照需求驱动,科技引领,政府引导,多元投入,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国家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优先支持领域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重点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成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示范,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应用示范,推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示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审论证、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惠民计划在本省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推广等,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组织向国家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及先进科技成果,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制定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惠民计划的协同推进,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云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国家惠民计划立项项目省级财政配套经费;参与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负责惠民计划项目财务经费的监督管理;协同省科技厅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本领域(行业)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参与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调推进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九条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策划、指导申报、监督管理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 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申报和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惠民计划项目应当符合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惠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以下领域:

(一)人口健康。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示范。

(二)生态环境。优先支持高原湖泊、重要流域、生态脆弱区域等治理与修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垃圾与污泥处理、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示范。

(三)公共安全。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抗御、边疆安全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示范。

第十三条 州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根据国家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具备需求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惠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方向;主要技术成果应来自国家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成果提供方与基层(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同推进;项目基础良好、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指标可考核;除申请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经费外,州(市)、县(市、区)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应承诺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县(市、区)推广应用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在云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项目实施条件。

(二)技术成果提供方在相关专业领域应具有良好的基础,长期从事该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成果积累。

(三)能够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项目依托单位)优先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鼓励与省外、国外相关单位合作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围绕本县(市、区)急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和科技需求,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论证审核结果负责。可行性论证意见应对项目需求和目标任务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对项目所选取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作出评价,对项目管理机制、实施机制是否符合实际作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经修改完善后,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盖章,报送州(市)级组织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以及所设计项目管理规范性等方面作出评审论证意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择优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惠民计划项目。基层组织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落实程度等,将作为向国家惠民计划推荐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惠民计划项目实行县(市、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组织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确保有关部门、人员责任到位,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保证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管理措施科学规范。

第二十条 县(市、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应按照国家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基层组织单位应按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惠民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计划进度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惠民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应建立能反映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状况效果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项目设计前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时,应充分吸收用户和群众代表参与,听取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五章 验收、推广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惠民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省级组织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各项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将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未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要求;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达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意见反馈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不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起的3个月内,组织项目合作单位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不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惠民计划项目验收后,省科技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的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州(市)级或基层组织单位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涉及在本省跨州(市)区域的推广方案,可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国家惠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开展惠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惠民计划实施条件较好的州(市)和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先行先试,做好示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