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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4-6-02_H/2016-0324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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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和县人民政府《昌宁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昌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4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我局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信息的分类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各股室职责和电话;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各股室提供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公开,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股室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改局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通过发改局网站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我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昌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