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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433-2/20260123-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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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自然资源部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规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政发〔2015〕49号)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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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

对用地单位依用地合同文件约定用途等土地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4

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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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6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检查

用地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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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企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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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8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矿山或地质勘查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五: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按规定填报公示信息,及时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及单位情况,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十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一)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二)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三)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四)信息公示情况;(五)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9

对地质灾害监测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或企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0

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或企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11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纳入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2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纳入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3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纳入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4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测绘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昌宁县自然资源局

县级

纳入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5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地图工作企事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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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