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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6393-8/2024020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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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1项) |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基本(事项)编码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01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储备局) | 企业投资 项目(含外资)备案 | 531004011W00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保政发﹝2005﹞19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推行网上备案,定期公示备案项目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无特殊理由而逾期备案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202(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0875-7131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昌宁县田园镇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宁县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 |
| 02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储备局) | 二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核 | 53106000100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 1.受理阶段责任: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2.审查阶段责任: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 3.决定阶段责任: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达到二级或者三级的申报煤矿,按达到的等级直接考核定级。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重新申报。 4.送达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5.公开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给予受理的。 3.无特殊理由而逾期受理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7120529(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5-7130202(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0875-7131466(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昌宁县田园镇体育场南侧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78100。 3.单位投诉: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南门街8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781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yncn.gov.cn(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w.yncn.gov.cn/(昌宁县纪检监察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宁县政府或保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