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3-8-03_Z/2017-011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12-3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改革了项目审批权限,原属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下放到地方,国家不再受理能评项目的审批。

二是改革了能评审批程序。保留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作为后置条件实行报建审批。

三是改革了节能审查的门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是改革了节能审查的分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

五是改革了节能审查的内容。加入了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替代等内容。

六是改革了节能审查的名称。由原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