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3-8-10_Z/2016-012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01-2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镇集镇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的批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镇集镇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的批复

温泉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收取垃圾清运费的请示》(温政发〔2015〕162号)已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积极推进资源性环境价格改革,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改善集镇环境质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383号)的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经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温泉镇集镇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垃圾处理的对象

垃圾处理是对集镇规划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生产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户产生的垃圾进行清扫、拖运和填埋焚烧。

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集镇居民户按户计收:8.00元/月·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计收:10.00元/月·人;

(三)一般商铺0.80元/㎡·月,营业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00㎡按100㎡计收。

(四)餐饮、机动车修理和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1.00元/㎡·月,营业面积在150㎡以下(含15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50㎡按150㎡计收;

(五)宾馆、客运站、屠宰场和企业等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0.50元/㎡·月,营业面积在300㎡以下(含3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300㎡按300㎡计收;

(六)临时摊点1.2元/㎡·月,按实际经营面积计收。

三、相关事项

(一)此批复的价格标准为最高标准,执收单位可在最高标准内浮动,决不允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收取垃圾处理费要对孤寡老人、残疾等弱势群体给予优惠或减免。

(三)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履行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