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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13_B/2015-122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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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昌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5]11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141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昌宁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方案》,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一)医药价格联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

(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按照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80%的要求,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等项目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疗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有效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总体上不增加群众就医自费负担,不影响医院运行,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体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政策。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和标准

(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

(二)取消高值医用耗材加成,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

(三)降低项目编码以21 和22 开头的医技诊疗类项目服务价格,降低幅度为8%。

(四)提高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和床位费。门诊诊查费由2元调整为5元(急诊诊查费由4元调整为5元);住院诊查费由8 元调整为13 元;床位费不分档次,按原来二类价统一上调5元/床.日。

(五)提高项目编码以33 开头的手术治疗类项目服务价格,提高幅度为25%。

(六)提高项目编码以41-48 开头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服务价格,提高幅度为25%。

三、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医用耗材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

(二)县级公立医院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减少的收入,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提高部分要通过医保、新农合报销予以保障,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实施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支持和理解。

(四)此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仍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