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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19-080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听证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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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集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情况的公告(第3号)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泉集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情况的公告(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19年7月30日中午,昌宁县发改局与温泉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召开了“温泉集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简易)”。本次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26名、听证人4名,列席人员6名,旁听人员5名。听证参加人的构成:消费者18名,人大1名、政协1名,政府部门3名,专家学者2名,经营者1名。听证参加人由温泉镇政府推荐;听证人4名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领导担任。听证参加人、听证人均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26名听证参加人均出席了听证会,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中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的规定。听证会受由县发改局局长委托由主任科员杨春坪主持,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上,温泉镇政府镇长段蒋涛对集镇供水情况作了介绍,县发改局价格股股长兰春兴对温泉集镇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情况进行说明,并向会议提交了《昌宁县发改局关于温泉集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听证参加人对县发改局拟定的《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证,从不同角度对集镇水价调整必要性和价格标准的可行性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最后,听证参加人提交听证意见表,审阅听证会记录并签名。

二、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对拟定的调整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归纳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认为对水价调整很有必要,均认同县发改局拟定的《关于温泉集镇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对拟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均无异议。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自来水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水正常和饮水安全。

(三)镇上医院代表建议: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三、意见的处理

(一)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于听证会后组织信访、监委、水务、财政、住建、环保等县直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讨论审议,对价格调整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会议决定:

1. 征收范围和对象

居民生活用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户(含农村居民)、社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公用绿化等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非居民生活用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镇直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建筑施工用水均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

消防用水免收水费。

2. 水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6元/立方米。

3. 执行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的用水量开始执行。

(二)价格政策出台后,执收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予采纳的意见

对医院代表提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用水应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的建议不予采纳,主要原因:卫生院(室)属于经营性医疗机构,若卫生院(室)纳入居民用水收取范围,则与个体工商户等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收取相抵触。

县发改局将按照会议决定正式发文执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