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19-040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听证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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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9第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9日下午,昌宁县发改局在县城三川酒店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听证会”。本次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21名、听证人4名、列席人员11名,旁听人员8名。听证参加人的构成:消费者13名,人大1名、政协1名,政府部门3名,专家学者2名,经营者1名。听证参加人由各相关部门推荐;听证人4名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干部担任;县监察委、信访局、财政局、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生态环境昌宁分局等8个部门领导和田园、漭水、温泉3个乡镇领导列席会议。听证参加人、听证人均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21名听证参加人出席了听证会,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的规定。受县发改局局长委托,听证会由县发改局价格股兰春兴股长主持,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段晓勇局长对本次申请制定建筑垃圾处理价格的理由进行了陈述,县发改局价格股蒋庆华向会议提交了《昌宁县发改局关于全县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并对其成本测算情况进行说明。听证参加人对县发改局提出的《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证,从不同角度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必要性和价格标准的可行性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县监察委段蕾对整个听证会进行了定论,会议依法依规进行,内容真实有效。最后,听证参加人提交听证意见表,审阅听证会记录并签名。
二、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21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对提交的听证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归纳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都认为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势在必行,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很有必要,原则同意县发改局提交的《关于全县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
(二)2名听证参加人认为制定的价格标准有点过高,建议由11元/吨下调至10元/吨。
(三)4名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方案中要明确收费主体和收费的范围及对象。
(四)2名听证参加人建议对运输垃圾的运费进行规范。
(五)大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收费方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乱倒乱堆行为发生;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三、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于2019年4月2日组织县综合执法局、财政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对价格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县政府审定。
(二)价格政策出台后,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纳的意见
在价格方案中要明确收费主体和收费的范围及对象。明确收费的主体是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昌宁弘辉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收费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范围内运到弘辉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
五、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及理由
(一)对拟定听证价格标准适当下调的建议。因21名听证参加人只有2名提出下调,所占比例较小,不予采纳。
(二)对运费进行定价规范的建议。不予采纳的理由:承担运输的主体不统一,其运费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定价范围,应市场化运作。
县发改局将修改后的《全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文执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