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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19-061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价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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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昌宁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昌城管发〔2019〕8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按照政府定价的相关程序,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方案的批复》(昌政复〔2019〕36号),现将全县建筑垃圾处理价格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理价格标准

(一)收费的主体为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昌宁弘辉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代收。

(二)收费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县范围内运到弘辉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在全县新建、拆旧和装修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竹木等。

(三)建筑垃圾处理价格标准:11元/吨。此价格标准不含拉到弘辉处理场的运费。

二、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加强收费管理,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交县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认真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同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垃圾回收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建筑垃圾。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等行为的发生。

三、执行时间

此批复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县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14号)核准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