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01526393-8-06_C/2018-070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价格和收费 发布日期 2018-07-0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昌宁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请示》(昌水发〔2017〕113号)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意见》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合理开发利用我县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按照政府定价的相关程序,经十三届县委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和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的类别和内容

(一)分类别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适当调整农业分类用水价格。

(二)制定水库售水价格(即原水费)。根据《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原水费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制定水库售水价格后,可以合理补偿水库管理成本。

(三)加快实施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

(一)农业用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户和非农业生产用水户。

2、价格标准

(1)农作物用水价格。按照种植面积计收,水田30元/亩.年,旱地21元/亩.年。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用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5 元。有计量设施的按实际用水方量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

(3)规模养殖业用水价格。规模养殖分为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渔业养殖用水按面积计收,200元/亩.年;畜牧养殖业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每立方米1元。

(二)非农业用水(即水库售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直接向水库取水的自来水经营单位和企业、加工生产工业企业,必须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原水费。

2、水库售水价格(原水费)标准:按水库供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3元。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加快实施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由县水务局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用水的定额用水量(或计划用水量)。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二)加强对水资源的征收管理。凡是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取水用户、自来水经营单位和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发电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昌发改价格〔20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地下水管理,根据保政发〔2016〕48号文件规定:对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以外,取得地下取水许可的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按2元/立方米收取。对2016年1月1日前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水资源费按现有水资源费(0.5元/立方米)的20倍收取;对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水资源费按现有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20倍收取。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三)对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用水户,免收当年水利工程农业生产用水水费。

(四)各执收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提高价格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要严格财务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和社会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方案和《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费足额征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价调整工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有效推进全县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从2018年7月1日的用水量开始执行。原《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县水利工程农业生产用水价格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0〕17号)同时废止。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