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18-12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转发关于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927号)文件,我市已全面启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按病种收费工作,并通过制定《保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对按病种收费与付费进行政策和制度衔接,将103个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范围。按病种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医疗机构不认真按照临床路径管理、随意进入和退出按病种收费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按病种收费工作,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改革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按病种收费是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医改工作重点任务,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向医务人员、患者和家属积极宣传我市开展的按病种收费工作,加大对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按病种收费的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让医生、群众及时了解按病种收费的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做好对患病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营造良好的医疗氛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深入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发改、人社、卫计等部门在按病种收费工作开展过程中,既要各司其职,也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按病种收费和付费工作,达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的目的。
发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我市开展按病种收费的相关信息,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卫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我市实施的103个病种的临床诊疗规范进一步完善,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制定进入和退出按病种收费的工作机制,并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人社部门应完善按病种付费结算系统,做好按病种付费与收费政策与制度衔接。加强对按病种收费和付费的费用监测,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逐步建立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扩大按病种付费的覆盖范围。
三、加强情况调研,建立按病种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度
按病种收费是对传统医疗服务定价机制的重大变革。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各种矛盾关系。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度,按季分别向市发改、卫计、人社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实际收费病种数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详见附件2),市级各部门定期汇总并适时通报各县(市、区)按病种收费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市按病种收费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按病种收费顺利实施
市级、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按病种收费相关政策,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实施按病种收费时及时告之患者,确保患者知情权。市级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及电话: 李艳萍 0875—213409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及电话:武正芳 0875— 2146942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及电话:医政医管科黄云天,0875-2221065;财务科徐洪波,0875-222088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