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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18-1109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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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

各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

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降低10%的目标,切实把电价降低部分让利到各个工商业用电户,现将保山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和规范转供电主体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4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351),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市内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下调0.0126元/千瓦时;315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用电户,可以按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执行,也可以自由选择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执行;从2018年6月1日起,将市内大工业(不含金属硅)目录电价降低0.01元,已经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不再降低;从2018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征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降低0.00075元/千瓦时,已经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用电价格不再降低。

5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电力行业增值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421号),从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相应降低0.0125元/千瓦时。

9月,《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的通知 》(保发改价格〔2018〕529号),从2018年9月1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降低0.04105元/千瓦时。

通过三次降低价格和下调基金,保山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降低0.0669元/千瓦时,电网环节完成了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低10%的目标。

丰水季节(6月1日-11月31日):不满1KV,0.5194元/千瓦时;1-10KV 0.5109元/千瓦时;35-110KV 0.5024元/千瓦时。

枯水季节(12月1日-次年5月30日):不满1KV 0.6848元/千瓦时;1-10KV 0.6733元/千瓦时;35-110KV 0.6618元/千瓦时。

二、规范清理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相关政策

(一)分类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四次降价金额传导到位

对于终端用户根据四次降价时点对应的电量和累计降幅,做好电费清退工作。

一是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2017年总表平均电价水平,将电价从原电费中剥离出来,整理规范后2018年9月1日的电价标准应该为该转供电主体2017年总表平均电价减去2018年四次累计降价金额6.69分。二是以临时服务费形式在整改阶段暂时用于承担公共照明、公共设施、损耗等用电费用。临时服务费标准为原电费标准减去2017年总表平均电价后的金额。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临时服务费不得突破原电费中服务费金额。三是要确保降价金额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按照四次降价时点对应的电量和累计降幅,清算退费金额,并督促落实。

其中,有三种情况需注意:一是对于转供电主体是2018年新增用户、无上一年平均电价水平的,按照0.8元/千瓦时作为2017年总表平均电价水平计算。二是对于抄表周期为三个月的转供电主体,在清算电费时,按照三个月的平均电量作为计算依据,降价标准、降价时点不变。三是对于原执行电费标准低于上一年总表平均电价水平的,若优惠幅度已经超过6.69分的,需继续维持原电费水平,不得加价提高;若优惠幅度低于6.69分的,清理规范后的电价标准按上一年总表平均电价水平减去四次降价金额执行,降幅未达到每千瓦时6.69分的情况需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解释清楚。

(二)明确禁止分摊加收电价

公共照明、公共设施、损耗等用电属于公共服务性质,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将上述费用分摊到电价中或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在清理规范期间,由于涉及合同变更等流程,可暂时通过临时服务费方式收取,但仍需逐步规范到租金、物业费中。

(三)建立公示制度

清理整改结束后,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在醒目位置悬挂电费公示栏,对电价政策、向供电企业缴纳的电费情况、转供电用户抄表明细、分摊方式等内容进行主动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同时,各转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发放电价明白卡,详细告知其各抄表周期的电量和电价情况,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海报、宣传单、微信、新闻媒体、抄表人员入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宣传重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市今年以来分四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每千瓦时降低6.69分;二是所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四次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要全部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三是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行为,要鼓励终端用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2.配合电网企业入户发放宣传告知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配合电网企业逐户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并督促转供电主体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提高政策告知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开展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转供电主体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不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是否按要求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清理目标是否按时完成,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或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