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02_Z/2016-08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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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昌宁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昌宁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核心基地建设目(柯街项目区)开标现场监督,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参与工程投标情况等违法违规情况。2016年6月12日,招标办将此事上报昌宁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于2016年7月4日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现将有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无拖欠工资证明虚假材料参与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投标情况。
2016年5月30日,招标办依法对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在工程开标前,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开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进行查验,经查验,发现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维绚在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投标报名时提交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昌人社监证字〔2016〕第0371号)非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昌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事报招标办后,招标办及时将此事向领导小组副组长于俊荣、段晓勇汇报,经同意后,于2016年5月30日14:30(15:00开标)召开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项目业主、招标监督部门、公证参与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1)、取消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投标资格;(2)、暂扣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由招标办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后,待处理。
2016年6月1日14:40时,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段晓勇,招标办杨添福在昌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关于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罗维绚在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报名中提交虚假资料的相关会议。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廷泽,资料员鲁应宏参会,经核实,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投标报名提交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昌人社监证字〔2016〕第0371号)为虚假材料。会议决定:由招标办将此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2、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情况
2016年6月3日,招标办依法对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施工招标开标会议进行现场监督,在开标过程中,昌宁县农业局发现,农业局实施的2015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中标的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学琳、田有青,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艾云斌3个项目经理证原件已压农业局。目前,项目正在施工中,上述3本项目经理证还压于农业局,未退还。但在本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上述2家公司的3个项目经理证再次以原件形式出现,参与投标。
招标办及时将此事向领导小组副组长于俊荣、段晓勇汇报,经同意后,于2016年6月3日8:50时(9:00时开标)召开项目业主、招标监督部门、公证参与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1)、取消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学琳、田有青,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艾云斌3个项目经理在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资格;(2)、暂扣投标保证金(20000元),由招标办将此事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同时招标办及时将此事向项目经理主管部门昌宁县住建局汇报。2016年6月3日12:00时,招标办在昌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办、住建局、农业局、交易中心、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的关于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学琳、田有青,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艾云斌3人在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提供项目经理证存在问题的相关会议。经核实,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学琳、田有青2人项目经理证为虚假材料,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艾云斌项目经理证为虚假材料。会议决定:(1)由昌宁县住建局代保山市住建局暂扣王学琳、田有青、艾云斌3个项目经理证,同时上报市局,以上两家公司向招标办、住建局书面上报虚假材料情况说明;(2)由招标办将此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3、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龙、于书恒等项目经理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参与工程投标情况。
2016年6月3日,昌宁招标办依法对2015年第二批糖料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施工招标开标会议进行现场监督,在开标过程中,昌宁县农业局发现,农业局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的规定,农业局应对实施的2015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标的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龙、于书恒2个项目经理证进行压证施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因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龙、于书恒2人项目经理证进行新老证换证,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农业局出具“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2人因项目经理证换证不能压证施工,待新证换回后,再履行”承诺。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2人未履行承诺,在其合同标的主体工程未完工时参与2015年第二批糖料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
招标办及时将此事向领导小组副组长于俊荣、段晓勇汇报,经同意后,于2016年6月3日8:50时(9:00开标)召开项目业主、招标监督部门、公证参与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1)、取消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2人在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资格;(2)暂扣投标保证金(20000元),此事由招标办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2016年6月3日13:00时,招标办在昌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办、农业局、交易中心、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的关于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2人在其中标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时参与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情况的相关会议。经核实,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完成项目经理证新老证换证后,未到农业局进行压证施工。在其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未完工时参与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工作。
会议决定:(1)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龙、于书恒2人项目经理证交由农业局,履行压证施工制度,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2)由招标办将此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4、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广平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参与工程投标情况。
2016年6月3日,昌宁招标办依法对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施工招标开标会议现场监督。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广平在实施更戛乡新寨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中中标,项目正在施工中,主体工程未完工。项目经理胡广平在其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未完工时参与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工作。
招标办及时将此事向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于俊荣、段晓勇汇报,经同意后,于2016年6月3日8:50(9:00开标)召开项目业主、招标监督部门、公证参与专题会议,会议决定:(1)、取消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广平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资格;(2)、暂扣投标保证金(20000元),此事由招标办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2016年6月3日12:00时,招标办在昌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办、住建局、农业局、交易中心、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关于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广平在其施工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未完时参与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投标相关情况的会议。经核实,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广平在更戛乡新寨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中中标后,未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第四章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的规定,未履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会议决定:由招标办将此事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待处理。
二、处理决定
2016年7月4日,昌宁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关于对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参与工程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会议一致通过,并形成以下决定。
(一)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维绚、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有青、王学淋,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艾云斌提供虚假材料工程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昌宁县鸡飞镇整乡推进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节投标文件第4部份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1、对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维绚、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有青、王学淋,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艾云斌4个项目经理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对其参加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按50%扣除(罗维绚50000元,伍万元;田有青、王学淋、艾云斌各10000元,壹万元),并上缴财政。
(二)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压证施工制度参与工程投标等违规行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第四章第十九条“严格合同涉及主要人员管理。在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承包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昌宁县2015年第二批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项目(柯街项目区)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节投标文件第4部份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1、责令云南永昌建筑工程限公有司、云南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2、扣除其参加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5000元(伍仟元),并上缴财政。
昌宁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