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93-8-/2019-122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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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中共昌宁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牵头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与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受理县级重大专项规划的立项申请,指导和衔接乡(镇)总体规划。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牵头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全社会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四)负责研究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参与拟订财政、土地等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执行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牵头研究全县财经领域重大问题,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全县财经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改革。
(六)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昌宁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建设面向南亚东
南亚辐射中心等国家战略的规划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昌宁县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和市、县级投资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对县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安排中央、省、市分配的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重大项目。按权限审核或上报涉外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外贷款项目资金。
(八)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穷”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水库、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行政管理。
(九)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计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
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负责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
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按照省市“数字云南”“数字保山”的发展规划部署,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十一)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按照规定权限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政策草案。
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项目,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起草价格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行业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工作,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十五)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价格认定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能源领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和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能源行业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十七)负责拟订电网等有关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运行监测、预测和协调工作,提出电力运行的措施和建议。承担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升级,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运行应急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电力运行安全;负责电力运行和电力行业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承担电力需求管理工作,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
(十八)负责提出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权限内煤炭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有关工作;负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指导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起草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县级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县级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监督粮油仓储单位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执行。监测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承担县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根据全县储备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和全县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财政投资项目。
(二十二)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各级拨付的粮食政策性业务补贴资金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贯彻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抓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粮油市场流通统计。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协调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粮食信贷、税收、财务的相关政策。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管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后集中管理的账务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昌宁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昌宁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2.与昌宁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分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总体战略、规划,统筹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推进有关工作。昌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计划,由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审核意见。积极配合昌宁县交通运输局上报涉及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项目的争取、报批工作。
3.与昌宁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昌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有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4.与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昌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昌宁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与昌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的职责分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拟订水库、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上报审批项目,负责县级移民后期扶持行政管理职责。昌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及移民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内设13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政务公开、机关财务、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儿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综合股。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研究全县财经领域重大问题,负责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全县重要财经工作。
负责编制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的年度运行监测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指导乡镇、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规划及专项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安排重大项目,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政策与规划衔接和协调。负责县级经济社会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与县级规划纲要的统筹衔接,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新型城镇化办公室职责、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职责、特色小镇办公室职责、美丽县城建设办公室职责。组织编制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昌宁县参与经济合作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提出有关引导性资金的使用建议。
承担衔接和协调财政、金融工作,对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统筹企业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工作。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协调落实。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计划建议,平衡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参与金融合作项目的组织、筛选工作,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的拟订。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究制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招商引资工作,跟踪检查有关行业和乡镇、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策划包装,建立完善全县重大项目储备库。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并安排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参与审批和审查重点前期和重点在建计划项目的预可研、可研、初设等工作,负责督促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前期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提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有关政策建议,统筹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综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牵头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承担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协调服务工作。
(四)地区经济股。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拟订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负责拟订“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牵头编制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搬迁总体规划,牵头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搬迁项目,承担县易地扶贫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组织编制昌宁县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承担中央、省和市支持昌宁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开发工程,负责小规模贷款贴息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有关工作,承担县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参与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参与国际、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水库、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批及上报工作,履行县级移民后期扶持行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县级权限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移民政策的审定。
负责推进实施昌宁“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缅经济走廊和辐射中心建设。对接国家、省和市“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缅经济走廊和市辐射中心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并统筹协调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孟中印经济走廊、中缅经济走廊和市辐射中心建设的重大项目规划;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库和推进项目滚动实施机制,跟踪协调推动项目策划、争取和建设。
(五)社会发展股。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相关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综合推进全县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改革股。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推进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改革。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中共昌宁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职责。
监测分析市场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现代物流业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承担机关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治建设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网上审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负责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协调和统一对外工作,承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管理工作。
(七)农村经济股。综合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务、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拟订农业农村投资计划。
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及产业转移的重大问题,制定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分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综合分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态势,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示范项目,申报和协调实施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协调实施县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组织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学研联合。组织协调推进县级“数字云南”建设的工作落实。统筹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推动新经济产业的形成。
(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综合分析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组织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按分工承担我县生态安全相关工作。
(九)价格管理股(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起草涉价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和协调价格总水平;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涉案财物、征地拆迁、国有资产报废等价格认定工作。拟订全县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行业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工作,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收费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承担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县、全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县工作,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市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县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十)能源管理股。负责电、油、气等能源资源管理,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省、市、县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范规程对能源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
负责电力运行监测、预测和协调工作,提出电力运行的政策措施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运行应急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电力运行安全。负责电力运行和电力行业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电力需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用户直供和矿电结合。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提出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负责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负责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负责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矿井整顿关闭,组织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改造,负责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备案。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核报批。负责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负责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十一)物资流通发展股。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粮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和有关储备统计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测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设施功能布局、网络体系等重大问题研究。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以及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中央、省级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财务管理,协调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粮食信贷、税收、财务的相关政策。
(十二)物资储备管理股。拟订县级粮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及仓储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县级储备粮棉糖的规模建议,拟订县级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县粮棉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研究提出县级粮棉糖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全县军粮供应的有关工作。
(十三)物资储备监督检查股。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贯彻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督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棉糖储备数量、质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31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局长1名(兼任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1名(兼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局长3名、督查专员1名。股所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六条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