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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93-8/20240813-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发改局
公开目录 基层减负 发布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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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涉企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清单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频 次

备注

1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能源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每季度检查1次


2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重点用能单位和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33 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 [2021] 4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21] 12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22] 526 号)。开展节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省级季度反馈,以及年度统计;线下季度调度,数据上报。

每年1次


3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4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5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油库存检查

《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2〕36号)

每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