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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310-/2022-0628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珠街乡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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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昌宁县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的公告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210号)要求,202271日起,昌宁县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将于630日前完成。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000/·年提高到5600/·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398/·月提高到450/·月,人均提高52/·月;B类低保补助水平从270/人提高至300/·月,人均提高30/·月,C类低保补助水平从200/人提高至250/·月,人均提高50/·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70/·月提高到700/·月,人均提高30/·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2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858/·月提高到910/·月,人均提高52/·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1000/·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上年度的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从1980/·月提高到1990/·月,人均提高10/·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从1280/·月提高到1290 /·月,人均提高10/·月。

 

来源:云南昌宁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