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4XP/2025122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耈街乡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文号 | 浏览量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垃圾清运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垃圾清远、焚烧 | (一)居民户按户计收:2.00元/月.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计收:5.00元/月.人; (三)餐饮、机动车修理和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0.50元/㎡.月,营业面积在150㎡以下(含15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50㎡的最高按150㎡计收; (四)宾馆、客运站按实际营业面积计收:0.30元/㎡.月,营业面积在300㎡以下(含3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300㎡的最高按300㎡计收; (五)其他商铺0.40元/㎡.月,营业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按实际面积计收,超过100㎡的最高按100㎡计收。 | 政府制定 |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耈街集镇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