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4XP-/2020-0701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耈街乡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对以上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资料、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和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应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乡人民政府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