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4-8/20250430-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依据 | 检查比例/户数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备注 |
1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经营非网络游戏的;2.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6.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3%(五一劳动节、高考、中考、国庆、春节前100%进行检查。) | 2025年3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
2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1.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3.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4..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5.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6..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或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8.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9.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10.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3%(五一劳动节、高考、中考、国庆、春节前100%进行检查。) | 2025年3月- 11月 | 实地检查 | |
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 |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 100% | 每个季度1次 | 实地检查 | |
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景区 | 1.节假日文旅行业安全生产检查;2.涉森林草原景区防灭火检查;3.暑期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和旅游市场秩序检查;4.岁末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和旅游市场秩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25% | 每个季度1次 | 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