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2020-0409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资金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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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19〕17号)、《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扶贫效益,确保受益对象精准、贴息对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监管措施有力、操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确保全县贫困人口、贫困地区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各司其职原则。县扶贫办为扶贫小额信贷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推动、监管、指导、计划下达、贷款复核审批、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筹措、资金监管等工作。县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人行昌宁县支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贷款利率监督,利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贷款资本金的筹措,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结息、贷款清收等工作,每月向县扶贫办通报贷款发放和回收进度。乡镇是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做好贫困户贷款规模摸底、贷款推荐、资金使用监督、服务指导和协助银行贷款清收等工作。
(二)坚持精准扶贫原则。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人群锁定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范围内,贷贫不贷富,贷穷不贷懒。贷款范围只针对贫困农户在发展产业及生产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坚持诚信引导原则。各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银行要加强监管,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借款人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公德,确保贷诚不贷懒。
(四)坚持对象精准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力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满足率达100%。
三、扶持范围、重点、方式和贷款申报及发放
(一)扶持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二)扶持重点。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各乡镇要积极巩固、发展区域主导优势产业,引导、培育新兴增收产业,促进贫困农户增产增收,带动县、乡产业结构调整,夯实贫困群众脱贫基础。
(三)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四)贷款利率。严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级部门未明确利率转换政策前,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原则上以上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20个基点、1年(不含)—3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60个基点商承贷金融机构确定执行。
(五)贷款申报。扶贫小额信贷(含申贷、续贷、展期)按照“政策宣传、农户申请、村审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复审、银行审定”六步法办理流程,即:政策宣传到户→贫困户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及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条件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批→承贷金融机构审定并按相关信贷政策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凡符合办理无还本续贷、展期和追加贷款的贫困农户,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六)贷款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由承贷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直接发放,不得由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承贷银行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放贷手续、贷款条件等方面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
四、目标任务和项目管理
(一)目标任务。紧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脱贫攻坚中的造血作用,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持续增收,助力高质量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收官之战。
1.拟完成2020年放贷计划。按照“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贷尽贷”的要求,计划发放3年期扶贫小额信贷10000万元,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达2000户以上。
2.拟安排2020年贴息资金。按政策规定向2017年3147户15692万元、2018年2911户14380万元、2019年1604户8000万元和2020年3年期100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贴息,计划贴息2066.25万元,资金来源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资金安排明细如下:
①拟安排2017-2019年7662户38072万元3年期贷款在2019年第4季度贴息资金455.452566万元。
②拟安排2017-2020年9662户48072万元3年期贷款(含延长贷款)在2020年度贴息资金1610.797434万元。
(二)项目管理。1.贴息资金管理。贴息资金由县财政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财政扶贫资金政策规定管理。2.加强户档管理。县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户贷款申报资料、贷款贴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国办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数据系统入库管理工作。乡镇要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贷款台账,贷款台账要全面,要从农户贷款申请到贷款使用等全过程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成册。3.做好预测监测。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创新,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贷款对象要精准。一是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尤其要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还款能力且从未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优先支持,不断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率。二是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三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要求,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信贷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四是按照“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贷尽贷”的要求,对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特指贷款不足5万元农户)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支持。五是按照“贷得到、还得上”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贷款合同要明确还款责任人、资金用途、还款期限等。六是贷款人自愿申请贷款和接受扶贫、财政、承贷金融机构和项目乡镇监督,恪守信用,符合扶贫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保证到期还款。七是对贫困对象动态管理中识别出的错评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剔除时间为准,剔除后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二)资金使用要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要切实做到“11个严禁”。1.严禁将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户贷企用、转贷、指标交换等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2.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存款获息、建房、理财、看病、上学、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3.严禁人情贷款、乡村公务拉用、乡村基本建设挪用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4.坚持户借户还,严禁冒名借贷、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和信贷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发生。5.严禁借新还旧。6.严禁对恶意逃避银行部门债务的农户发放贷款。7.严禁对在金融机构有到期欠款故意不还的农户发放贷款。8.严禁对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农户发放贷款。9.严禁对有涉黑涉恶问题的农户发放贷款。10.严禁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农户发放贷款。11.严禁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农户发放贷款。同时,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系统开展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及时分析借款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流向情况,确保信贷资金户贷户用和专项用于发展生产,要对2017年以来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开展全面的自检自查,按照《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2019年市级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昌开组办〔2020〕9号)、《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办反馈对云南省脱贫攻坚调研督导发现问题昌宁县整改方案的通知》(昌开组办〔2020〕16号)要求立即整改完善。
(三)加大政策宣传。一是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二是要强化对贫困户的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挂包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要把中央及省、市等上级政策全面宣传到户,让群众吃透政策,了解政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行为。三是如发现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不精准等违规行为,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将依据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收回贷款资本金和贴息资金,并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组织服务。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建立包片、包村、包户等“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防范,要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严格执行下达计划,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市、县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咨询指导等工作,通过乡村组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
(五)严格公告公示。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审查,强化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对贷款农户、贷款额度、贴息金额等做到“乡、村上墙”,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精准、用途精准、贴息精准”和“阳光操作”。
(六)做好到期提醒。一是贷款提前预警。对于即将到期贷款,要全面掌握可能出现的贷款逾期等情况,提前预警,做好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要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二是贷款到期提醒。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对即将到期贷款要在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信贷系统短信提醒或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不得出现拖欠和其它逾期贷款现象。
(七)稳妥处置到期及逾期贷款。一是各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对历年来发放的即将到期及逾期贷款要按照《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切实做好20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昌开组办〔2020〕5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到期催收、逾期清收。二是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农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充分发挥信贷员、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加强与贫困农户联系沟通,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帮助借款农户制定还款计划,督促其按时归还贷款。四是经承贷金融机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查认定,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贷款损失,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及时处置逾期贷款,并保留对未还款贫困户依法追偿的权利。五是对恶意拖欠、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组织清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超过0.5%和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