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2020-04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资金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快推进全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紧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确保贫困户稳定脱贫、持续增收,助力高质量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收官之战,结合各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现下达2020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并就加强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计划,确保年度目标圆满完成
2020年度全县下达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共5000万元,其中:田园镇250万元,漭水镇400万元,温泉镇200万元,大田坝镇400万元,柯街镇500万元,卡斯镇600万元,湾甸乡255万元,鸡飞镇395万元,翁堵镇500万元,勐统镇220万元,更戛乡450万元,耈街乡450万元,珠街乡380万元。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紧紧围绕年度计划和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将计划任务下达到村(社区),确保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放贷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精准扶贫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紧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政策执行要精准,贷款对象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
(一)信贷政策执行精准。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19〕17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贴息、免担保免抵押、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放贷政策。
(二)贷款利率执行精准。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事项的函》(银办函〔2019〕101号)和《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20〕4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级部门未明确利率转换政策前,2020年度全县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统一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15%为定价基准,1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20个基点、1年(不含)—3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60个基点执行。
(三)贷款对象要精准。一是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尤其要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还款能力且从未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优先支持,不断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率。二是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三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要求,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信贷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四是按照“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贷尽贷”的要求,对符合申贷、追加贷款(特指贷款不足5万元农户)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支持。五是按照“贷得到、还得上”的原则,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贷款合同要明确还款责任人、资金用途、还款期限等。六是贷款人自愿申请贷款和接受扶贫、财政、承贷银行和项目乡镇监督,恪守信用,符合扶贫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保证到期还款。七是对贫困对象动态管理中识别出的错评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剔除时间为准,剔除后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四)资金使用要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要切实做到“11个严禁”。1.严禁将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户贷企用、转贷、指标交换等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2.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存款获息、建房、理财、看病、上学、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3.严禁人情贷款、乡村公务拉用、乡村基本建设挪用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4.坚持户借户还,严禁冒名借贷、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和信贷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发生。5.严禁借新还旧。6.严禁对恶意逃避银行部门债务的农户发放贷款。7.严禁对在金融机构有到期欠款故意不还的农户发放贷款。8.严禁对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农户发放贷款。9.严禁对有涉黑涉恶问题的农户发放贷款。10.严禁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农户发放贷款。11.严禁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农户发放贷款。
三、强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家喻户晓。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二是要强化对贫困户的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挂包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要把中央及省、市等上级政策全面宣传到户,让群众吃透政策,了解政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行为。三是如发现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不精准等违规行为,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将依据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管理规定收回贷款资本金和贴息资金,并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组织服务,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建立包片、包村、包户等“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信贷风险防范,要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严格执行下达计划,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市、县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咨询指导等工作,通过乡村组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
(三)严格公告公示,高度透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审查,强化乡村两级公告公示,对贷款农户、贷款额度、贴息金额等做到“乡、村上墙”,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精准、用途精准、贴息精准”和“阳光操作”。
(四)严格放贷程序,确保合法合规。一是扶贫小额信贷按照“政策宣传、农户申请、村审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复审、银行审定”六步法办理流程,即:按照“政策宣传到户→贫困户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及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条件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批→承贷金融机构审定并按相关信贷政策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二是扶贫小额信贷由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直接发放,不得由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承贷银行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放贷手续、贷款条件等方面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
(五)加强贷后管理,做好到期提醒。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贷后管理工作。一是完善贷款台账。要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贷款台账。贷款台账要全面,以户为单位从农户贷款申请到贷款使用等全过程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二是及时风险防范。要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贷款农户资金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三是贷款提前预警。对于即将到期贷款,要全面掌握可能出现的贷款逾期等情况,提前预警,做好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要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四是贷款到期提醒。对即将到期贷款要在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30天前信贷系统短信提醒或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不得出现拖欠和其它逾期贷款现象。
(六)严格落实政策,稳妥处置到期及逾期贷款。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对历年来发放的即将到期及逾期贷款要按照《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切实做好20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昌开组办〔2020〕5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到期催收、逾期清收。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要充分发挥信贷员、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加强与贫困农户联系沟通,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帮助借款农户制定还款计划,督促其按时归还贷款。三是对恶意拖欠、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组织清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超过0.5%和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