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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84-X-/2019-0308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资金 发布日期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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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

为加快推进全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和巩固已取得的脱贫成果,结合各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规模需求上报数据,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规模

2019年度全县下达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共5000万元,其中:田园镇120万元,漭水镇200万元,温泉镇100万元,大田坝镇250万元,柯街镇330万元,卡斯镇700万元,湾甸乡100万元,鸡飞镇500万元,翁堵镇700万元,勐统镇350万元,更戛乡450万元,耈街乡900万元,珠街乡300万元。

二、扶持范围、重点、方式和申报

(一)扶持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二)扶持重点。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三)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四)贷款申报。一是按照“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五步法办理流程,即:按照“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及承贷银行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银行具体负责放贷条件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批→承贷银行审定放贷”。二是乡(镇)根据贫困户贷款需求向承贷银行推荐农户贷款花名册“昌宁县2019年**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农户信息推荐表”,承贷银行将贷款农户花名册报至县扶贫办复核审批后放贷,并于每月28日前将“昌宁县2019年**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农户信息推荐表”(当月放贷农户汇总)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县扶贫办。

(五)承贷银行。全县13乡(镇)扶贫小额信贷由云南昌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放贷。

(六)时间要求。各乡(镇)要紧紧围绕2019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放贷目标,加强与承贷银行沟通协调,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的知晓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全流程的“绿色通道”,务必于2019年5月30日前圆满完成第一批年度目标任务,对不按期完成的乡(镇)将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给予通报问责。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精准扶贫

(一)坚持政策执行精准。各乡(镇)、承贷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扶贫办转发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云银监发〔2017〕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及上报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计划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31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各乡(镇)要对2017年以来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凡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完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等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坚持贷款对象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尤其要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大支持力度;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对贫困对象动态管理中识别出的错评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剔除时间为准,剔除后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要及时将信贷资金放贷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在乡、村、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贷款过程“阳光操作”,杜绝非建档立卡农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贷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要坚持户借户还,严禁户贷企用,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各乡(镇)要加强放贷资金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并全力配合承贷银行及时足额收回到期贷款,不得出现拖欠和其它逾期贷款现象。

(三)坚持贷款使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1.切实做到2个“严禁”,一是严禁弄虚作假、冒名借贷、户贷企用、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和信贷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发生;二是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存款获息、建房、看病、上学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如发现违规行为,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将依据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管理规定收回贷款资本金和贴息资金,并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各乡(镇)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建档立卡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3.乡(镇)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全程协助开展好贷款需求调查、使用监督、到期回收等工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 “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效益、出典型”。

附件:1.昌宁县2019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表

2.昌宁县2019年**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农户信息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