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784/20260908-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翁堵镇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 2026-09-0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帮扶政策措施“工具箱”政策措施


一、产业帮扶类帮扶措施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原则上发放给持有耕地承包权、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户,补贴标准采取县内统一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县域内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面积,计算后确定亩均补贴标准,通过惠民一卡通直达发放。

2.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对象为依法被强制扑杀的动物的所有者给予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1)猪(非洲猪瘟):不超过1200/头;(2)猪:200-800/头;(3)奶牛1500-6000/头、肉牛(耕牛)600-3000/头;(4)羊:200-500/只;(5)鸡、鸭、鹅:5-15/羽;(6)马:4000-12000/匹;如国家调整扑杀补助标准的,昌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另行通知。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棘球蚴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给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补助金额=(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该疫苗补助价格(市级疫苗政府采购价格)。

4.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发布及修订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5.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1)每头病死猪每头补助80元,其中:1月龄及以上的病死猪按1头计算,1月龄以下的按0.5头折算;(230只鸡、鸭、鹅折算成1个猪单位;(3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4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

6.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新植蔗的种植主体和个人给予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补贴。分布式机械收获补贴65/吨,宿根保墒管理技术补贴100/亩,机械化深翻开沟及标准化种植(1.1米及以上行距)补贴130/亩。

7.种植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覆盖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甘蔗、粮食制种。全面推行水稻、玉米、小麦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保障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多重风险。各级财政承担80%保费,农户承担20%保费;防贫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投保种植业保险,个人自缴保费予以全额减免,由财政统筹兜底,零成本享受种植风险保障。

8.养殖业政策性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优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政策,对养殖生猪、奶牛并进行政策性保险的农户给予养殖业政策性保险。(1)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费71.5元,上级财政补助80%,农户自缴20%14.3/头),自筹部分使用2026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进行保费补助。死亡赔付1100/头;(2)育肥猪保险:保险费35元,财政补助80%,农户自缴20%7/头),自筹部分使用2026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进行保费补助。死亡育肥猪依据尸重进行赔付,最高赔付700/头;尸重15公斤(含)—20公斤,赔款140元;尸重20公斤(含)—40公斤,赔款210元;尸重40公斤(含)—60公斤,赔款280元;尸重60公斤(含)—90公斤,赔款560元;尸重90公斤及以上,赔款700元。

3)奶牛保险:保险费385元,财政补助90%,农户自缴10%38.5/头),死亡赔付7000/头。

9.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按照“草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对草原承包经营的农户进行补助。2026年下达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资金126.807万元。按县林草局调整后的面积进行补助。(1)草原禁牧补助:7.5/亩;(2)草畜平衡奖励:2.5/亩。

10.香料烟产前补助:2026年,全县种植香料烟合同面积3.6万亩,公司按250/亩的标准给予产前补助,累计补助资金900万元。

11.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补贴: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合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给予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补贴。对使用糖料蔗脱毒种苗的按新植面积每亩补贴600元,对使用糖料蔗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每亩补贴330元。

二、健康帮扶类

1.先诊疗后付费: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贫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含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用交押金,出院结算时只交自付部分即可。

2.免费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产前诊断:(1)地贫基因诊断免费对象:双方或一方为昌宁县户籍,且地贫筛查为双方阳性的婚前医学检查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昌宁县户籍,地贫筛查后为双方阳性的怀孕建卡夫妇,且经《桂妇儿系统》查询未进行地贫基因诊断的对象。免费地贫基因诊断标准为1000/对。(2)地贫产前诊断免费对象: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昌宁县户籍,且双方为同型地贫基因需要进一步对胎儿进行地贫产前诊断的孕妇。免费地贫产前诊断标准为1850/例。

3.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昌宁县户籍的住院分娩新生儿,对筛查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的新生儿按照58/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免费项目: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免费标准: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58/人。新生儿疾病筛查只能免费1次。

4.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昌宁县户籍的住院分娩新生儿,按照初筛费用70/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6.免费乳腺癌筛查:辖区内35-64 周岁常住适龄妇女,按照79/人进行乳腺癌筛查补助。

7.免费宫颈癌筛查:辖区内35-64 周岁常住适龄妇女,按照92/人进行宫颈癌筛查补助。

8.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9.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1级扶助资金: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1级的家庭按月按人520元实行补助。

1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2级扶助资金: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2级的家庭按月按人390元实行补助。

1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3级扶助资金: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3级的家庭按月按人260元实行补助。

1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脱贫人口、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贫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特困人员纳入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

14.大病专项救治:按照“自愿原则”和“定点医疗机构、定临床路径,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对患者实施诊疗。脱贫人口、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贫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当中罹患30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血管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的患者实施诊疗。

三、教育帮扶类

1.雨露计划: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5000//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4000//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年。(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资金: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学年1万元孤儿助学金。(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实际受益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天5元。(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给予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依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要求认定的非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制小学生1250/生·年,初中生1500/生·年。(2)非寄宿制学生: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制小学生625/生·年,初中生750/生·年。(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防贫对象家庭学生必须享受一等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2800/生·年,二等助学金1800/生·年。(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6.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照学校收费标准一中1600/生·年、二中均为1400/生·年。(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7.滋蕙计划: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7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200元。(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2000/生·年的补助。(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2300/生·年的补助。(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10.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20000/年,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25000/年。(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1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300/生·年的补助。(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12.义务教育阶段特少民族补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28个特少民族寄宿学生,在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250/生·年。(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

四、金融帮扶类

小额信贷贴息补贴:对申请获得帮扶小额信贷,贷款精准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的防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提供10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的信用贷款,实行财政按季贴息、免担保免抵押、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放贷政策。采取按季贴息方式,借款农户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借款农户。对于2026224日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按原有贴息政策执行、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对于2026224日(含)后签订的贷款合同,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其中,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农户,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五、就业帮扶类

1.跨省一次性交通补助:每年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防贫对象)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防贫对象),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800//月。(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业(在云南省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算),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3年内的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时正常经营,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照5000/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11日起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申请时仍在申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参保满6个月,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创业担保贷款:在昌宁县内的10类重点就业群体自主创业,注册有营业执照并有经营实体,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没有除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的其他贷款。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个人自付50%。(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防贫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毕业残疾大学生求职补贴:应届毕业残疾大学生按照1000/人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省级新方案2027年起,按照2000/人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县残联)

9.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助:省级(就业年龄段)、市级(年龄段在男1670周岁、女16-65周岁之间)创业的持证残疾人及其家属给予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助。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给予10000元补助。(1)养殖类:①养殖牛10头以上;②养殖羊50只以上;③养殖鹿30头以上;④养育肥猪60头或能繁母猪6头以上;⑤养殖兔200只以上;⑥养殖鸡1000只以上;⑦养鱼20亩以上。⑧养蜂30窝以上(其他家畜、家禽养殖类参照类似比对)。(2)种植林、果、蔬菜户规模:①种植林业200亩以上;②种植经济林果、水果100亩以上;③种植蔬菜5亩以上;④种植药材50亩以上。(3)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①从事服务行业,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②从事手工、加工行业,生产面积30平方米以上;③残疾人自主经营按摩店(享受过盲人按摩店规范化建设的不再享受创业扶持)。(4)交通运输行业:从事货运、客运并持有《道路运输证》《行车证》和《机动车驾驶证》(B1B2)的残疾人。(责任部门:县残联)

10.残疾人就业创业个体户补助:年龄在男1670周岁、女1665周岁之间创业的持证残疾人及家属给予残疾人就业创业个体户补助,正常经营的个体户,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给予1000元补助。(责任部门:县残联)

11.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持证残疾人给予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给予外出省外务工一次性补助1000元、省内500元。(责任部门:县残联)

12.盲人保健按摩形象店年审补助:注册并享受形象店改造的盲人保健按摩店补助,按年开展年审星级评定,对年审合格的2027年起无星和一星给予3000/年补助,二星给予5000/年补助,三星给予7000/年补助,四星给予12000/年补助,五星给予20000/年补助。(责任部门:县残联)

六、林业补贴类

1.天保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签订《天然林停伐管护协议》的农户(不只针对脱贫户),天然林保护完好,不被破坏,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到农户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10/年·亩。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的农户(不只针对脱贫户),生态公益林保护完好,不被破坏,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实际补助到农户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10/年·亩。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进行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100/年·亩。

4.生态护林员:选聘脱贫人口,年龄在16周岁(非在校生)以上,年龄上限原则上以第三方可投保意外伤害险的最高年龄为准,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七、医保帮扶类

1.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贫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每人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

2.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2026415日起,第三类人员起付标准为3131元、第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为7828元。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医疗救助限额为26000/年,医疗救助支付限额根据保山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贫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3.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明确身份标识且符合分级诊疗规范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

4.大病保险政策: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大病保险分段保障,普通参保人员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含意外伤害住院、重大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患者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6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大病保险报销65%;5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0%。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八、因灾帮扶类

1.应急生活救助补助: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0天。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3.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20000元标准发放抚慰金。

4.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1)对启动省级I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2)对启动省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一个旱灾过程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九、住房安全保障类

1.农村厕所革命奖补,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补助:20212026年县农村厕所革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和使用奖补资金,制定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额度,细化到村到户具体奖补标准为800/座;待乡镇统一组织普查验收和县级验收完成后,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改厕农户。(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按照倒塌和严重损坏程度,分类别进行救助。按《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规定:对高寒寒冷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8000元进行救助,一般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8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受灾地区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按照户均20000元进行救助,对一般损坏农房户按照户均2000元进行救助。(责任部门:昌宁县应急局)

3.农村危房改造:2026年的补助标准。中央和昌宁县本级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户均3.0万元,农房抗震户均改造3.0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乡镇根据危房等级、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综合保障类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A类低保补助标准584/人·月;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困难的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B类低保补助标准360/人·月;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C类低保补助标准305/人·月。(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已实现全省城乡统筹,集中供养标准为1100/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999/人·月。(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认定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的农村特困人员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96/人·月,二档114/人·月,三档65/人·月。(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与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一致,按每人每月1400元发放。(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5.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昌宁县户籍家庭。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6.孤儿基本生活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指: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且具有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且具有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机构集中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2010元。(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给予基本生活补助。与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一致,按每人每月1400元发放。(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补贴、特困供养、退役伤残、军残、老干部护理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每人每月100元。(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10.高龄补贴:具有昌宁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按照年龄段给予高龄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我县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11.成年残疾人康复训练:训练对象为有训练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持证人员和超龄持证儿童,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2个月(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康复训练救助时间足月的和不足月但大于等于20天的按月结算,少于20天的按天结算,结算标准为:月补助标准÷20/天×康复天数)。需持续进行康复训练的,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补助。(责任部门:县残联)

1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训练对象为有训练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6岁听力、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到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最高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助;康复训练救助时间足月的和不足月但大于等于20天的按月结算,少于20天的按天结算,结算标准为:月补助标准÷20/天×康复天数)。需持续进行康复训练的,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补助。(责任部门:县残联)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由省财政全额按月支付,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2)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3)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时,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202311日起,将三级残疾人纳入代缴范围,代缴标准为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档分担。(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1)扶持标准和期限: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对20066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7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7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2)扶持方式:扶持方式总的原则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资金难以发放到移民个人,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体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责任部门:县搬迁安置办

15.保山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教育资金补助:(1)补助方式:每年930日前,符合条件的移民学生填写《保山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教育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移民后扶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申请人页);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入学佐证材料复印件(学信网学籍在线认证报告、缴费凭证,就读证明等);申请人或户主“一卡通”账户复印件(“一卡通”持有人非户主的,需同步提供持卡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完成核实并签署意见;申请人将材料报送至县(市、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完成身份信息核查;保山市搬迁安置办公室于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申请,当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补助对象或户主“一卡通”账户。(2)补助标准:全日制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全日制大专生(含五年一贯制大专)、三二分段制中高职贯通培养生: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违者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县搬迁安置办